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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土地是经过审批的养殖用地,行政机关却以我养殖场违法占地进行拆迁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2-0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违法占地?违法占地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法占地行为有以下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也属于违法占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骗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判定是否违法占地的法律依据。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明确建设占用农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条件和程序;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明确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第六十四条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条件和程序。从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题中所提到的现象只是拆迁方为了达成尽快拆迁的目的而对被拆迁人所使用的一种惯用伎俩。一般都是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压低补偿价格,当补偿数额与被拆迁人心里的合理预期相差甚远达不成补偿协议时,拆迁方就会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来给被拆迁方施加压力,迫使达成不公平协议。例如赵女士系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农民,2005年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5亩经营了一个养猪场,土地为经过审批的养殖用地2012年赵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方8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的补偿条件,赵女士一家没有接受。2013年初,县国土局等陆续向赵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认定赵女士非法占地。
  所以面临这种情况,“身正不怕影子斜”,既然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那就依法大胆争取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拆迁方协商不成,要么向上级申请行政复议,要么聘请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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