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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章建筑拆除“新套路” 快看看你是否被套路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2-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或第三方来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达到相同执法效果的强制执行制度。其中违章建筑拆除当属最典型的代履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为求快速执法,通常以立即代履行决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其执法方式合法?
 
案件简介:
2008年,袁某为提高经济收入向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搭建彩钢房。同年村委会下达通知,同意袁某申报。袁某据此搭建了彩钢房,用于生产经营使用。
2016年2月3日,区城管局巡查过程中认定袁某三处彩钢板结构的建筑物系违法搭建,向袁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袁某于1日内自行拆除。次日下午一时,区城管局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发现袁某并未按照要求拆除彩钢房。
同月5日,区城管局以袁某所搭建的彩钢房位于西公路道路红线范围内为由,出具《立即代履行决定书》,并委托第三方西公路街道人员将袁某搭建的建筑物代为拆除。
法院判决:                          
认定本案涉案彩钢房系违法建筑,但对涉案彩钢房属于障碍物需要立即清除的观点不予采信。区城管局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如下:确认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袁某彩钢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本案中袁某搭建的彩钢系违法建筑,虽位于公路红线范围内,但不属需立即执行道路障碍物。故城管局据此作出立即代履行决定,并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一、被拆除的彩钢房是否为合法建筑
本案中袁某基于村委会同意而搭建彩钢房,并未申请任何的相关规划许可,那村委会的允诺是否构成政府机关对公民的信赖利益保护呢,我们要先明确村委会的性质。
首先,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村委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其次,村委会同时还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如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妇女联合会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明显不同。
再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综上,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不属于任何的行政机关。因此袁某在新建彩钢房时应获取相关部门的审批。仅向第三人村委会报其申请建造,在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就在其住宅旁搭建彩钢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彩钢房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二、本案不属于立即代履行执行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一,什么是立即代履行
本条是代履行的特别规定,即立即代履行。立即代履行性质上属于代履行。所以,其主要考虑的仍是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如何应对危害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问题。立即代履行的立法本意在于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顺畅,保证公共场所的可适用性,需要快速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和不利影响,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同时,清除遗洒物、障碍物和污染物不涉及到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是为维护公众利益,行政机关快速处置的“好事”,因此没有再特别授权的必要。这是法律鼓励行政机关为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规定。
本案不属立即代履行的法定情况
行政机关适用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确定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是否需要立即清除,如果需要立即清除,就可以实施立即代履行,反之,则不能适用。实施立即代履行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1.是否需要立即清除。这一定应由遗撒物、障碍物、污染物的性质、大小有关。如果有害放射物,属立即清除的情形;
2.是否与公共场所的重要性、位置有关和该公共场所是否需要立即使用。如在天安门广场开展某种宣传活动,其路面上障碍物不论是从公共场所的重要性,还是公共场所是否需要立即使用哪方面考虑,该障碍物都属立即清除的情形;
3.适用对象特定。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可替代性义务。可替代性义务的范围是较广。立即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是可替代性义务中的一小部分。
4.授权形式是普遍授权。与一般代履行相同,立即代履行由本条作了普遍授权。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只有在其职权范围内,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才能依法实施立即代履行。
因此,对于在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是否需要立即清除,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袁某彩钢房系违法建筑。房屋虽位于道路红线内但不属于应该立即清除的障碍物。其在当地建造使用多年足以证明其危害程度不严重,执法程度不急切。因此对于本案的行政机关来说应当继续履行以前一次的违章建筑处罚程序,不能直接依法立即实施代履行。
总结:
本案中,城管局巡查发现袁某违法搭建的彩钢房,其已经对违法建筑物彩钢房进行现场勘查、认定和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执法步骤,但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完整的行政执法。之后,城管局又认定袁某所搭建的彩钢房位于公路红线范围内,属于需要立即清除的障碍物,故采用通告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立即代履行决定书,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显然,城管局的执法目的不合法,前后两次对违法建筑物和障碍物两者性质等同的认定有违客观事实。行政机关短时间内为什么会有如此强烈的拆除欲望,其原因在于拆除背后所隐藏的往往都是以当事人不知情的内部利益纷争。违章建筑是特别难维权的一类案件,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多参考专业人员的意见,因为只有找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点,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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