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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除“违章建筑”致损失扩大,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文章导读:即使拆除违章建筑,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违法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拆迁方的行为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失,并使损失扩大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第一部分:以案说法
 
案情描述: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王某开了一家海鲜加工厂A,有合法的经营证照。该市相关部门为了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对辖区一些“违章建筑和疑似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其中就包括加工厂A的厂房和五间冷冻仓库。原告王某在当日上午8点收到拆除的通知,让其在下午15点前将冷冻仓库内货物自行搬出并妥善保管,逾期没有搬出货物造成任何损失的,由王某自行负责。由于时间仓促,王某并没有在下午15点前全部腾空仓库。而拆迁方雇佣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强制拆除,用铲车将厂房和仓库全部推倒,致使仓库中的货物暴露在高温室外。由于该厂的海鲜加工品要保存在冷冻仓库内,否则会很快变质。并且该厂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也遭到损毁。所以拆迁方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工厂A的重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因为工厂A与多家经销商签订合同,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
 
原被告和法院观点:
 
1、原告称:拆迁方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在短时间内实施强制拆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其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也间接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诉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
被告称: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章建筑,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不应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2、裁判结果:
(1)拆迁方对王某的厂房和五间冷冻仓库实施了强制拆除,但之前没有发出“认定违章建筑的书面通知”,没有发出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建筑物的书面通知,没有告知其行为所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以及说明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及采取的措施。以上情形均属于程序违法。
(2)鉴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拆迁方对其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应当依照该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先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强制拆除。拆迁方未履行限期改正的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剥夺了相对人的自救权利,属程序违法。
(4)其违法行为对相对人存放在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全部损失为350万元。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a、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b、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c、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拆迁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万元。
 
第二部分:法律观点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律实务及司法裁判经验,拆迁方应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即拆迁实施主体应为某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致损失扩大的,或其他合法财产遭受损害的,该行政机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法律观点如下:
 
1、被拆迁人享有“拆迁资格异议权”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的征收人拆迁人必须是政府部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拆迁,在征拆前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后应当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被拆迁人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拆迁方在没有作出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强制拆除,针对这个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提出“拆迁主体资格异议”。
 
2、即使实施拆迁方符合主体资格,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想拆就能拆的!
 
相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一步步来完成。如果建筑能随意拆除,国家的法律等于形同虚设。拆迁方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明确告知被拆迁人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根据本案可以看出,拆迁方上午口头通知,下午就强行拆除涉案建筑物,根本就没有依照法定的程序来办事。据此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指出“拆除建筑物程序违法”。
 
3、对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如下:
 
第一步、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第二步、进行催告。
第三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第五步、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第六步、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本案的拆迁方在实施拆除建筑物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法定拆除程序,明显是违法拆除行为。
 
4、被拆迁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拆迁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件当中,因为拆迁方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致使被拆迁人王某的企业遭受很大损失。该企业是海鲜加工厂,具有行业特殊性。拆迁方应该预知强制拆除将要产生的后果。由于违法强制拆除,导致工厂A直接停产停业,企业主无法继续履行与经销商的合同,产生违约行为并要支付违约金。由于在违法强制拆除时,拆迁方没有对冷冻仓库的货物妥善保管,造成全部海产品变质,无法继续销售。综上所述,对于拆迁方违法拆除“违章建筑”致使损失扩大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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