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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工业用地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最低限价,怎么评估其出让价格?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7:4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根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地等期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比如有些轻轨用地属于单独选址项目,对处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线路用地部分,可以按照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对于线路用地周边土地目前仍然是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