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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9-0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征收拆迁以及关停案件当中,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我们在具体的诉讼过程当中发现了两类特别特殊的行为。

第一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说城市国有土地的主管部门比如讲就进行职权统一执法的城管部门,往往在确定违建的时候都会出现一个行为。由乡镇政府或者城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发出一个问询函,问询规划部门,某某地某某号,这个地方的房屋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往往规划部门会给他一个复函,有两种情况。

第一点,规划部门在当中只是描述某某地某某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仅是个事实描述。

第二点,他在描述完了以后后边认定了一下,属违章建筑,这是一类情况。这是我刚才讲的规划。

第二类,我们发现在进行实际关停的案件当中,给企业进行断电的时候,也有这个问题。明显的跟供电局保持一种合同的供电关系,但是供电局给我断电,去问供电局,供电局说什么?我是根据政府的命令,政府给我发了个函过来,对某某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停止供电,我才给你断电。但是有些时候把供电局会给你拿出这个文件,有的时候也不拿。但是这个文件一般情况下是明确具体。

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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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举的这两个例子,一个在规划方面,一个在供电断电这方面。往往你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都会出现这个情况。供电局或者说城管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拿了一个什么问询函的回函,或者拿了一个政府直接发过来的行政命令,行政决定。

那么我现在的问题就是这种回函具不具可诉性?刚才说的很对,那么具不具有可塑性,首先应该看什么?

第一是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你跟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不存在利害关系?

第三你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转变到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要怎么看呢?首先这个行为是有的,属不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其实不应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我们已经说了,它只是行政机关跟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流性,不具有延及第三人的效果。他没有拿着规划局对你的描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给你送达这个文件来认定你的违章。这只是一个内部交流的程序性行为,不具有对任何主体的约束或者拘束力。所以说这就不是一个具体性质。

如果是,那么它必须用刚才的话讲,对外部要进行延级效应,这个要冲破行政机关跟行政机关内部的交流行为,延及到第三方主体,这才能产生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要求。连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没有,肯定是不能确定可诉的标准,肯定是不成立。

所以说我们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要知道,本身这种程序性的内部交流行为,在现有的司法判断当中,不确定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既然不确定,那么任何主体跟他之间就不存在一个利害关系。当然了就不存在一个主体资格问题。这是我们在诉讼当中接触的两类最多的。往往你告供电局的供电关系的时候,供电局就会给你拿出一个政府给他发了函,告城管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为的证明自己作出决定是对的,就会拿出一个规划局给他的复函。在司法上他们就争论到底有没有可诉性。

程序性行为,在我们国家基本上都没有可诉性。

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在征收拆违以及关停案件当中,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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