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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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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润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李润博律师,曾任北京某律所重大民商事务部主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迪
    胡迪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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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茜
    刘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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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函哲
    李函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
    石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石磊,法学硕士,现任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办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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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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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撤销申请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重新作出_石磊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9-0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石磊
本案要点: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对《关于**的申请信息公告相关情况的说明》第一项中告知**在征地工作期间,工作组通过各种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并制作了宣传资料发放到每户中,因此该信息公开已作出公开的内容,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要求履行信息告知义务,该答复行为不当,依法撤销《关于**的信息公开相关情况说明》第一项内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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