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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 【江西赣州】两块土地被征收,只给一块土地补偿,一审败诉,二审成功改判!_张大伟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2-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大伟
 

本案关键词:江西赣州,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有异议,一审败诉,二审判决
 

孙某、钟某等四人拥有两块土地(7号土地和8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只有7号土地上有建筑物,8号土地是一块空地,在被征收时,当地政府只对7号土地进行了补偿,未对8号土地进行补偿,孙某等四人不服,向当地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但管委会不予受理,随后孙某等四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孙某等四人依然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为二审。

胜诉判决 | 两块土地被征收,只给一块土地补偿,一审败诉,二审成功改判!
 

案情简介:2009年1月,钟某、孙某等四人(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取得案涉地块7号土地和8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案涉地块被当地政府征收,孙某等4人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后,将案涉地块上的房屋腾空。
 

随后孙某等4人发现,被上诉人仅对地上有建筑物的7号土地进行了补偿,没有对8号土地(空地)实施补偿。孙某等4人认为,虽然8号土地上没有建筑物,但也应对8号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偿,于是孙某等4人于2020年1月6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但管委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孙某等4人随后又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偿,但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且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已经包含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内,因此没有支持孙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
 

孙某等4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辩称:1、案涉的7号土地和8号土地属于一宗土地,且该宗土地已经完成整体规划报批。
 

2、被告已对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给予了补偿。
 

裁判结果及依据
 

赣州中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补偿。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仅对房屋建筑的补偿作出约定,未对空地进行征收补偿。即使上诉人所在地块整体规划的建筑面积已经建设完毕,但是不能据此认为上诉人8号地块没有任何价值。
 

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具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之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征收补偿。
 

因此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的8号地块进行征收补偿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赣州经济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上诉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胜诉判决 | 两块土地被征收,只给一块土地补偿,一审败诉,二审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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