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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论坛】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第二次交流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6月19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法制晚报社成功举行了第二届律媒沙龙,此次律媒沙龙讨论的主题是“违章建筑的认定程序及维权途径”,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及副主任李晓宁律师发表了主题演讲,并与到场的《人民日报》、《澎湃新闻》、《人民论坛》、《中国网》、《财新杂志》、《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制晚报》、《人民日报》、《律蜻蜓》、《中国产经新闻报》等十多家权威媒体记者进行了互动和交流。

      关于违章建筑的管理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必备功能,但是对于一些由于历史原因已经长期存在的证照不齐全的房屋,不能简单粗暴地认定为违章或者直接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目前,我国在违章建筑的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执法权任意扩大、滥用的问题,此次研讨会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证照不齐全的房屋的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企业违章建筑研讨会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媒体交流会”会议纪要如下:

      一、    造成部分房屋证照不齐全的历史原因

      1.   招商引资
 
      1)   国家层面的大环境:邓小平主导的改革开放,鼓励先发展经济,温家宝执政时期,也以发展经济为首要任务,允许先发展,后办证的情形存在。

      2)   地方经济发展小环境:村委会、镇政府为了利用闲置土地搞活经济,带动当地税收、就业等发展,特别是在离城市比较近的城乡结合部,对外出租部分已经倒闭的乡镇企业用地或者厂房。在我所经办的案件中上海市朱家角镇大江养鸡场就是这种情形: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养鸡场倒闭后,几万平米的土地和厂房闲置下来,于是经对外招商引资后入驻十四家企业,镇政府在当时的合作协议上作为鉴证方盖章,但是十几年后政府需要用地时企业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倒闭的国有企业,为了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安置问题,也有对外招商引资的需要。

      2.   取得了经营资格,部分甚至还有特许经营资格,这类企业一般都经营时间比较长,通常都有十几二十年。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开具经营场所证明,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话这个证明时开不出来的,工商局也不会为违章建筑去办理营业执照。

      3.   通水通电或其他的一些市政设施。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管理违章建筑有很多的手段,比如不让其通水电,如果水电不通,是没有人去购买这类型的房屋的,真的从源头上去管理,自然也不会有那么多的违章建筑。

      4.   纳税,这些因为历史原因长期存在的企业不仅正常经营,还正常向政府纳税,个别甚至还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政府长期向一个违章建筑的使用企业进行纳税本来就是一个很可笑的说法。

      5.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其他的行政管理:比如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等等。

      二、    政府在拆除违章涉及的几方面违法

      1.   选择性执法,行政执法要有公平性,对于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要一视同仁的统一进行执法,但是现在面临的情况时政府需要用地时,只能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执法,不需要用地时处于不作为或者放任违章建筑自行发展的状态。

      2.   执法目的违法:配合拆迁,压低补偿价格,其实真正的违章建筑是没有任何补偿的,但是对于这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政府一般会给予几百元一平方米的补偿,当然,这是在配合拆迁的前提下,如果不配合拆迁,房屋又被强制拆除后,可能连这几百元都没有了。

      3.   在违章建筑开始形成之初存在严重的不作为。

      4.   当年违法进行招商引资。

      三、    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分析

      1.   执法主体:城管部门(部分地方在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执法主体是镇政府),司法实践中很乱,街道办、国土局都有可能成为强制拆除的主体。

      2.   法律适用违法:物权法确定了建筑无权,也就是认定违章建筑要根据该建筑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用建造时尚未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突破了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

      3.   程序违法:行政强制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不能强制拆除,但是很多政府部门在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告知书就明确告知: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不停止执行。此外还有就是不严格按照违章认定、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程序规定,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诉讼权。

      四、    任意界定、拆除违章建筑法不良后果

      1.   视法律为儿戏,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是百姓对法律、对政府失去信心;

      2.   当事人经济损失严重;

      3.   损害实体经济。

    会议的最后李晓宁律师强调,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一定要正当,手段一定要合法,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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