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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某行政机关不作为,未充分履行答复义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9-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案件名称:

征收拆迁中,遇到补偿条件不合理,想要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时,如果要提起相关法律程序,那么首先一步就是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去获取相关文件信息,通过这个办法,才能核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建设项目的合法性。今天这个案例中,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某区行政机关却未按法定程序履行答复义务。最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判决某区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鹤岗市某酒厂政府信息公开案
关键词:白酒厂 征收补偿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委托人:原告白酒厂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善于深入分析法律热点问题,理论与实践并重,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极强。
擅长领域: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行政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代理及相关刑事、行政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具有丰富经验。

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鹤岗市某白酒厂,自2017年起,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其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始终未告知原告具体征收项目和征收补偿方案,也未出示具体的征收公告。2021年,原告向某区行政机关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后,某区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两次答复,但两次答复均不是针对某酒厂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某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某区行政机关对于某酒厂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答复。被告某区行政机关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了上诉。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事实分析认为,某区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应当正确积极履行法定程序义务。但某区行政机关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履行法定职责,且其两次作出的答复均不是针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故原审判决判令某区行政机关限期做出答复并无不当。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查,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还原: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某区行政机关在收到某酒厂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虽于2021年X月X日、X月X日对某酒厂作出了两次答复,但两次答复均不是针对某酒厂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现某区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答复,故应认定某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某酒厂请求某区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某区行政机关对于某酒厂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答复。 某区行政机关上诉称,某酒厂所提诉讼系无理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酒厂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 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仅针对民宅而不包括企业,鹤岗市人民政府决定以一户一改的市场化方式对某酒厂进行征用,但某酒厂对评估结果不服,导致鹤岗市人民政府已明确表示不再征用该厂;2. 某酒厂与某区行政机关自2021年X月X日开始的协商过程中,对某项目的性质、范围、对象、补偿原则等信息均已了解清楚;3.某区行政机关已告知某酒厂,某项目系由鹤岗市人民政府主导,该区行政机关仅负责具体拆迁;4.某酒厂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开某项目的相关信息。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酒厂的诉讼请求系判令某区行政机关依据该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即便依法不予公开的,也要向申请人做出答复,以便告知结果、理由等。本案中,某酒厂向某区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厂所在区域相关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后,某区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X月X日做出的两次答复并非某酒厂所提案涉申请的内容,故原审判决判令某区行政机关限期做出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区行政机关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鹤岗市某区行政机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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