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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便收回企业土地,西安市行政机关一审被判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1-0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西安市政府便提前将一企业名下3.64亩土地收回,并将其土地登记注销。发现这一情况后,该企业向陕西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陕西省政府维持了西安市政府的收回土地决定。
  
  之后,该企业将西安市政府及陕西省政府诉至法院。日前,澎湃新闻从该企业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8日,西安铁路中院判决西安市政府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陕西省政府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后,两被告上诉至陕西高院。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事涉拆迁,一企业起诉省、市两级政府

  
  一审判决书显示,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5月5日,其与拆迁单位就补偿问题尚在协商之时,名下工地便被强占。之后,金澳公司才获知其土地早在2012年西安市政府违法收回,土地登记也被违法注销。
  
  金澳公司向陕西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陕西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西安市政府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
  
  为此,金澳公司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西安市政府收回该公司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陕西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安市政府辩称,其做出的关于收回原告土地的《审批土地件》,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而陕西省政府也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此外,列为本案第三人的西安市地铁建设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及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均称,同意两被告答辩意见。
  
  西安铁路中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对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以东56.98亩国有建设用地,实施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
  
  该项目占地57亩,其中代征道路面积20余亩。本案原告金澳公司拥有的南新街3号土地,也在改造项目范围内,3号土地面积为3.64亩。
  
  2010年2月5日,西安新城基投公司与金澳公司,就拆迁款预付事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西安新城基投公司先向金澳公司预付拆迁补偿费1500万元,待金澳公司在建项目及土地拆迁评估报告出来后,双方签订正式的《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
  

  一审判决:拆迁补偿未完成便收回土地行为违法

  
  西安铁路法院审理查明,就在前述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谈判时,2011年12月18日,西安市新城区政府出具《关于炭市街南新街地区综合改造项目安置情况的函》,函告西安市政府,称炭市街项目市西安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完成土地腾迁。
  
  2012年1月11日,作为拆迁安置管理部门的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上述新城区政府出具的函件上确认,项目完成腾迁“情况属实”。
  
  此后,根据西安市地铁建设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西安新城基投签订的《土地联合储备协议》,西安市政府于2012年3月5日,作出“市国土字(2012)第54号”批复,同意收回南新街以东57亩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并注销该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土地证书。金澳公司所拥有的3号土地,亦在收回范围。
  
  但法院审理查明,直到2015年1月,金澳公司仍未和西安新城基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西安铁路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西安市政府在原告金澳公司尚未获得拆迁补偿时,便做出相关批复将原告名下土地收回储备的行政行为,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应确认违法。被告陕西省政府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撤销。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西安市政府及陕西省政府不服,并上诉至陕西高院。截至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此外,澎湃新闻从金澳公司了解到,其与西安新城基投公司的拆迁补偿安置协商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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