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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法院工作人员参加“拆迁领导小组”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2-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据了解,该办法共24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点1

  明确法官职责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办法要求,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并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限制或者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对参与审理案件的意见等9类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焦点2

  明确法官免责范围

  办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

  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焦点3

  关注法官权益保障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相关的事务。

  办法同时强调,严格依法惩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

  切实维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信息安全,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就保障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保障、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延伸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为配合办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十件近年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与办法一并公布。本报选取了其中5件典型案例展示给大家。

  1.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刘某1、刘某2聚众哄闹法庭、殴打法警案(浙江)

  基本案情:2015年6月23日上午,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在法警将刘某押解至法庭时,刘某的妹妹刘某1、刘某2等人起立鼓掌。面对法官和法警的劝说制止,刘某1、刘某2等人不仅拒不听从,反而变本加厉地鼓动喧闹,致使宣判被迫中止,刘某被法警带回暂押。刘某1、刘某2等人见状,强行闯入审判区域和羁押通道,围困、推搡、拉扯法警衣物。其间,刘某1持手机将前来劝阻的法警郑某头部砸伤,并伙同刘某2纠集部分旁听者不停打骂郑某及法警黄某,导致黄某全身部分软组织挫伤,郑某全身多处表皮剥脱。

  处理结果: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5月、2016年3月判决:刘某1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2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3.黄某寻衅滋事罪案(江苏)

  基本案情:黄某是闫某之母。2007年9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黄某不服一、二审判决,多次申诉信访。徐州中院、扬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均驳回黄某申诉。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查后决定对该案不提起再审。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黄某因不满闫某案的复查结果,单独或者带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媳先后数十次到徐州中院门前,采取身披状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喧闹,干扰法院办公,并不断辱骂该案承办法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徐州市泉山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判决: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 党某侮辱法官被拘案(北京)

  基本案情:党某原系某协会职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与该协会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诉案期间,上诉人党某在当庭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中,多次使用“乌龟”“王八蛋”“乌星人”等贬损性语言,对之前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进行侮辱。针对党某的错误行为,法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修改申请书内容并书面具结悔过,但党某拒不承认错误,态度嚣张。

  处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决定对党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5. 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妨害执行案(上海)

  基本案情:因沈某申请执行陈某、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等3人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来到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办公室,对被执行人上海某科技公司动迁经济补偿款予以执行。3名法院工作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发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要求房屋征收公司协助扣留、提取上海某科技公司动迁款,遭到房屋征收公司职员拒绝。执行法官反复解释做工作,但该公司职员仍拒收相关文书。执行法官依法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并按照规定拍摄留置送达过程。执行法官离开现场时,该公司数名职员将法院干警团团围住,勒令法官删除拍摄的视频资料;遭拒后又将3人扣留在该公司办公室达半小时,期间还不停辱骂、推搡法院人员,致1名法官助理手部挫伤,移动摄像仪被砸毁。后长宁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和法警20人赶赴现场,将带头暴力扣留法官、砸坏器材的四名肇事人员带回法院。

  处理结果:长宁法院于执行当日对该公司四名肇事人员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于2016年5月对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决定。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等

  (原标题:杜绝法院工作人员参加“拆迁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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