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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连
    杨志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学士位,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2020年起参加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霞
    张永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盼盼
    周盼盼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双学位,2018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能源...[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主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朋
    翟建朋 主办律师

    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媛媛
    徐媛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主要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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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参与联合执法”是法治所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2-1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据《湖南日报》2月13日刊文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不管成立什么机构,搞什么活动,都要求法院加入、介入,比如安排法官从事征地拆迁、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等。这些事务超出了法官法定职责范围,但出于各种原因,法院不得不听命于安排。

  一些法院因此工作被动,甚至声誉打了折扣。如某地拆迁办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被告上了法庭,受理案件的法院又是“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不管怎么判都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质疑。

  事实上,法院参与本职工作之外的事务,逾越了公职部门正常的专业分工和程序规定,干扰了法治社会的运转节奏。《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向来自行政部门的强制性任务摊派说“不”,既是法院的合法权利,也彰显了法治精神。

  有了最高院这个规定,各级法院将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种种“杂务”,更加集中精力专心办案。表面上看,似乎是法院没有很好地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其实法院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政府工作最好的配合——通过依法依规办案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这不正是孜孜以求的法治社会吗?

 (文/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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