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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篇】畜牧养殖业新建、改建和扩建有何法律规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自20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来,全国禁养区划定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渐向内陆、西部、北部地区转移。2017年仍将是各地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较为集中的一年,也是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的最后期限。
 
  那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牧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应当遵循哪些环保要求?《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2、13条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第一,应当符合农牧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的《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如果要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小区的话,一定要符合这两个规划,这是基本要求和前提。《畜牧业发展规划》是由当地的农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所制定的的规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是由当地的环保部门所制定的环境持续发展的规划要件。
 
  第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果规模化养殖建成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且规模已经比较大了,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新的建设、改建或者扩建,那就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主管行政部门来报备,如果规模没有那么大,就要求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向当地的环境行政部门来进行报备。此举并不是一个审批行为,因为在这方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没有就审批权作出相应的细则性规定。
 
  第三,就是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应该有三个方面的设施,来处理畜牧养殖所造成的环境的危害。分别是粪便、污水和畜牧养殖的尸体。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环保机械化的处理,按照法条的规定,首先要建立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其次是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再加上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就是对应畜禽所造成的粪便、污水、畜禽的尸体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这方面要有足够的设备设施。而且还要确保其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纵观《污染管理条例》,主要就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作出了必须满足的环保要求,尽最大可能的达到既规划养殖,又治理环境,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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