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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关停中关于环评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9-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污染企业关停潮中,环评几乎成为企业的死穴。许多企业因缺少环评文件导致被关停。所谓环评,即“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一个建设项目在正式上马之前,必须接受环评机构的环境评价。只有被认定所造成的影响在可以接受的限度之内,并进而得到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建设项目才能获准开工。那么,是不是缺少环评文件就一定被判处“死刑”呢?本文并不这么认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过多起养殖场关停拆迁案件,多年实务经验总结出至少在以下三类情形下,需分析具体情况,不能一刀切地将企业推入关停大潮之中。
 
  一、环评也分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环境影响评价并不总是遵循相同的标准和程序。由环保部2015年4月9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名录》明确指出,“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环评的基本原则。《名录》第六条明确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亦即,不同建设项目所需遵循的环保标准是不一样的,某些建设项目可能需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此外,依据《名录》第二条,环评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者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依次由高到低。另据环保部2009年1月16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环评审批程序也并非全国统一。《审批规定》确立了“分级审批”原则。具言之,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环保部、省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等进行审批。此即环评的等级性,不仅标准不一,审批程序也不尽一致。
 
  说了这么多,是想说明企业应当履行的环评审批内容是不一样的。某些企业按规定只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执法部门不能以其未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而认定其环评违法;某些企业只需要得到市级环保部门的批准即可,执法机关不能以其未得到环保部或省级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而认定其未履行环评手续。企业也可从此方面分析自身是否确实存在环评违法行为。
 
  此外,按照分类管理的理念,将来或许有几类企业无需环评。去年底,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开始征求意见。据了解,如通过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批,这份名录将试行一年,包括水利、农林牧副渔、交通设施、城市基础建设、社会事业和服务业在内的5个行业26个项目类别将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有业内人士指出,制定这样的管理名录是出于简政放权和优化流程的考虑。“以前大家觉得所有项目都要经过环评公示的环节。但是根据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环评进行的解释,纳入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才需要进行环评,一些新兴项目报有关部门备案以后再确定其环评形式。所以传统的理念可能要更新了。”某些企业污染小,取消环评不仅不会对环境保护带来压力,反而能有效减轻企业的负担。
 
  二、不达规模无需环评
 
  正如上文所述,环评有时候需要根据地方规定执行。如果无论企业大小,均要求进行环评审批,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极大地加重了企业和行政机关的负担。因而,有些地方规定,不达一定规模的企业是不需要进行环评的。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文件明文规定:农业部门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不达规模养殖,不需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据此,在关于蒿子港镇咸庆村11组村民反映无证喂养鸡禽污染问题的回复中,当地环境执法部门认为养殖企业不构成环境违法。在山西晋城也是一样。对于群众投诉的郑峪养鸡场、鑫源养鸡场、双朝养鸡场的污染问题,县环保局、畜牧局执法人员及镇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因不达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三养鸡场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由于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责令逐步减少养鸡存栏。在此例中,执法机关并未因未办理环评而关停养鸡场。
 
  实际上,很多地方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只有达到标准以上的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企业主一定要有这方面的意识,接到环评违法的通知时,要通过比对地方标准来获知自己究竟是否达到规模以上,以此断定自己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如若无需办理,则也不存在环评违法一说。
 
  三、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种就是吴少博律师经常在文章中提到的“法不溯及既往”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环评法律,各地主要依据地方办法办理环评事项。彼时环境污染问题并未像现在这样突出,而且无论是民众还是政府,环保意识均尚未提升至如此高度,经济发展仍是第一要务。因而各地关于环评的要求并不如现在这般严格。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不能适用于在2003年9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只要这些企业的成立符合成立之时的法律规定,其就是合法的。当然,若其后需要补办环评手续而企业怠于履行的,自然也需追究企业的责任。
 
  成立在2003年9月1日之前的企业需注意,若因环评违法遭遇行政处罚,需证成自身成立之初的合法性方能有效抗辩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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