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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到底有没有关停企业的权力?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9-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据东方网报道,湖南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的5、6家化工企业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黑色、红色、绿色的工业废水直排资江,而该情况邵阳市环保局早在2011年就将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但这些企业仍在生产排污。随后,记者通过多方查证得知:该区域内9家企业都没有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其中3家企业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6家企业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但未达到环保验收标准。这些企业在没有通过环评的情况下如何能正常生产呢?对此,当地环保局有工作人员面露无奈地表示:“今年4月我就来到过该区域进行执法调查,但要关停这些企业仅依靠环保局一个单位不可能做到,比如吊销营业执照需工商部门、断电需电力部门、停产查封需公安法院配合,最终是多部门联合行动才能关停一家企业。”“环保部门主要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违法企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但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需及时将情况汇报,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关停企业。”湖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研员周洪介绍。
 
  与此同时,另据中国山东网德州频道报道,宁津县市民向记者反映,称在张大庄乡双碓小区南侧有一家加工塑料颗粒和一家炼铁的小作坊,生产时气味十分刺鼻,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经宁津县环保局调查,此两家工厂生产规模小,虽然安装有消烟除尘设施但是处理效果不理想,该翻砂厂和塑料颗粒厂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鉴于以上情况,宁津县环保局依法对其下达了关停手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两相比较,读者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环保局到底有没有关停企业的权力?在前例中,邵阳市环保局称“对违法企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在后例中,宁津县环保局则“依法对其下达了关停手续”。环保局是当前污染企业关停以及环境整治的主力军,对其是否具有关停企业的权力进行准确认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实践角度出发,环保局均无权关停企业。就法律来说,《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里明确指出,要想关停企业,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于此也可见端倪。地方性法规都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法律实际上认为关于市场主体——企业的主体资格消灭问题属于重大事项,不能放任低位阶的主体为之。关停企业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相似性,单凭环保局尚不能决断这一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事项。
 
  就实践来说,广东省检察院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具有代表性。2015年7月,经全国人大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省检察院确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6个市及下辖51个区县市为试点检察院。按照高检院部署,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依法行政,是试点工作的核心任务。广东检察机关把起诉作为后备手段,重点运用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在接到连州市检察院关于限期整改一批畜禽养殖重点污染企业的检察建议后,连州市环保局采纳检察建议开展农业资源污染整治工作,对12家企业依法提请连州市给予关停。注意,在这里,连州市环保局并未自行关停污染企业,而是提请连州市给予关停,这已能说明问题。实际上,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检察院起诉环保局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如庆云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案、锦屏县检察院起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案、黄埔区检察院诉开发区建设和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砀山县检察院诉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职案(以下简称砀山县案),但在这些案件中,检察院无一要求环保局履行关停企业的职责,相反在砀山县案中,检察院认为环保局未落实砀山县人民政府关闭两家污染企业的决定。
 
  事实正像邵阳市环保局所说的那样,就关停企业来说,环保局并没有处罚权力,而必须提请政府决定。因而,作为企业主的你如果收到一纸企业关停的行政处罚,落款处却赫然写着环保局时,你就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当然,环保局也绝不是没有武器的士兵,新修订的环保法目的就是为环保主管部门“武装牙齿”。《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些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是具有查封、扣押、罚款、责令公开、责令停止建设等职权的,并无需其他部门的协助,由环保部门即可自行为之。在武汉市首次公布的十大环保违法典型案例中,何荣电镀厂被查封案即是环保部门执法权的典型反映。2015年5月10日,汉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永丰街郑家咀村某住宅院内有一家名为“汉阳区何荣电镀厂”的电镀作坊,无任何行政许可,未建污染防治设施,但正在进行电镀设备的组装调试。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停止调试。经核实,此作坊拟在此地新建一条汽车金属零配件镀铬的电镀生产线。为了立即制止这一可能的环境危害,汉阳区环保局依照新《环境保护法》,对该厂生产设施予以查封。
 
  就企业来说,一方面要配合环保部门的执法,另一方面对于环保部门的职权也要做到心中有数,面对后者的越权行为应当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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