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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承租人有没有权利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法律程序?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最近在整理企业客户的业务咨询时发现,不少企业在遭遇征收拆迁时都陷入相同的窘境,企业只是承租人,不是土地和厂房的所有权人。拆迁方在进行拆迁征收补偿时,也只针对土地和厂房的所有权人进行谈判,不认可经营企业的资格,企业的添附、损失无处主张,找房东房东不管,找拆迁方拆迁方也不理。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企业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成了很多中小企业主最关心的话题。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是政府、行政机关对企业承租的这个房屋,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其概念就是认定这个房屋是违章建筑,要限期进行拆除。很多承租企业在这时都会感到束手无策,因为这个决定书是下达给房东的,针对的是房屋建造人,不是下达给在此地承租经营的企业的。那么企业到底有没有权利对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相关法律程序呢?或者简单的说,企业有没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呢?这个时候往往拆迁方跟房东已经达成了协议或者说已经就这方面谈妥了。那么拆迁方下达决定书这个无非是可能给承租企业一个心理压力,针对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诉讼,企业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呢?结合我们最近拿到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从这五个方面来解读,来谈谈这个问题。
 
  我们所代理的广东番禺区的一家企业也是遇到了类似上述的问题,我们代表承租企业针对镇政府对房东所下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了相关的诉讼。镇政府对此提出三点主张:第一,对方主张由于我方企业不是行政相对人,没有权利提起要求撤销镇政府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第二,我方企业也不是行政相对人。第三,房屋不是企业建造并且其租赁合同好似马上要到期,以上这些都是对方所持的我方企业没有资格提起相关诉讼的理由,但是我们也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第一,从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讲,我方企业是限期拆除决定书下达的房屋建筑的利害相关人。企业在这里承租,并实际经营,只要是利害相关人,就有权利提起相关诉讼。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在法律上讲,不仅仅是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只要跟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提起诉讼。我方律师充足的说明了这一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且最后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当地镇人民政府所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结合这个案子我们可以讲一下这么五个问题。
 
  第一,首先是立案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说明了行政诉讼提起的原告资格就是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在实务当中所出现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有可能也是第三人,也就是说只要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这是一个潜在的标准。在此,我们要告诉各位承租人的是,就算政府下达的是针对房东所下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房屋承租企业也有权利对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第二,行政的相对性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一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在实务当中也讲究一个行政关系要具有相对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实体问题审查的时候,即便企业不存在行政相对性,除了程序上应该进行立案,应该进行审查之外对企业的实体也是要进行审查的。这就说明了一点,不仅仅是具有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法律关系之内可以进行实体上审查,同样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进行实体审查。
 
  第三,企业作为承租人有没有权利来质疑执法程序问题。

       在实务当中,企业作为一个利害相关人,原则上这个执法程序好像对企业没有产生作用,因为这个执法程序所应对的对方就是行政相对人,把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给谁就跟谁产生这种程序的执法程序的问题。好像跟企业之间不产生关系。例如,我把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给我的行政相对人,不需要送达给利害相关人,这是一个问题。又如,谁具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呢?是行政相对人。我下达给谁,谁才有这个权利来提,你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你一旦拿到了法庭上、法院上,你有没有权利来质疑他这个程序的执法错误呢?同样具有!你这个利害相关人同样有这个权利来质疑。比如,利害相关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也是对方执法错误的一个方面,行政执法程序的错误,这是一个统一相关的。
 
  第四,房东作为诉讼参与人。

      如果企业遇到这种问题,原则上,房东作为行政相对人,也要参与到本案的诉讼过程当中。房东怎么参与呢?第一他不能做原告,因为他没有提起诉讼。同样跟企业也没有共同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二,他也不能去做被告。因为他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对这个房屋建筑本身产生什么样的危害,所以不能做被告。他跟本案的诉讼也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他本身是行政相对人。企业作为利害相关人提起这个诉讼了,跟这个政府之间打这个诉讼了,原则上他跟这个诉讼本身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说,房东也是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的第三人。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是有必要进行追加,是必须进行追加为第三人的。因为只有他到场才能够把整个案情查清楚查明白。例如,企业主张的行政机关没有给予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是企业作为利害相关人不了解、不清楚这个过程,因为政府不针对企业,而是针对房东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只有第三人到场来说明这个过程。整个案件的审理跟调查也有必要让第三人进行实际参与。
 
  第五,举证质证的问题。
 
      行政机关所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以及行政举证期限,原则上企业都有进行质证的权利,在这个过程当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实体、实务错误的话,也都有举证的权利。
 
  从这五个方面,给承租企业说明白,作为利害相关人,在遇到这种承租人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诉讼过程当中,企业并不是说只有一个片面的权利,而是有全面的权利的。即便不是行政相对人,政府整个执法过程针对的也不是企业,但是由于企业跟本案具有充足利害关系,是可以提起这个诉讼的。提起诉讼之后,在诉讼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企业都有权力进行质疑,哪怕是第三人作为房主放弃了相关权利,甚至不到庭。同样对于企业的举证,以及对方的举证,法庭都要进行实际的考验、实际的质证,对方也只有达到了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和实体认定的正确性,最后才能胜诉。只要有一点失误,就可以判决政府违法,或者撤销其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文从这五个方面向各位深入解读了一下承租人遇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有没有权利提起诉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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