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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破产后还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8-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为了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纷纷设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作为对外窗口,通过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进行招商引资,成就了一批又一批明星企业,极大的发展了各地经济。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招商引资企业都在成功的落地生根,立足当地持久发展,也有部分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破产倒闭,产生纠纷。
 
  【案情介绍】经营不善土地出租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过的某运输企业的案子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二十一世纪初,中部某县为发展地方经济,出台一系列的政策进行招商引资活动,本案当事人投资1500万元在该县建立了一家货运公司,并取得了60亩的土地使用权用来经营。公司投入运转之后,当地并没有出现当事人预想中的发展,货运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勉强维持三年始终未能出现转机,当事人遂关闭公司,出售处理了大部分资产,而后将土地出租给了当地的一家仓储公司作为仓库使用,该自行兴建了仓库等设施。在土地出租的十年里,原土地上的仅有的几座小型建筑经当事人同意,由仓储公司拆除重建作为生活区。
 
  2016年,因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的需要,县政府准备将此地拆迁,土地出让用来兴建居民小区,对于我方当事人拥有使用权的这部分土地,县政府认为在实际上当事人只进行了短时间的经营就将土地出租给了仓储公司,仓储公司是土地这十年来的实际使用者。而当事人取得土地的原因是当初是招商引资项目招募而来进行企业经营的,但是当事人已经没有将土地用来经营,违背了当时政府出让土地的目的,现在这块土地另有用途,在进行拆迁时当事人不应该获得补偿,仅对仓储公司的地面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
 
  【法院判决】事实成立停止侵害
 
  吴少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后,仔细查阅了当事人当时与县政府签订的各种合同,此时拆迁方已经与承租的仓储公司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对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拆除,并且很快开始在原地兴建回迁房。吴律师建议当事人发起停止侵害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和开发商停止侵害行为并恢复原状。
 
  在庭审中,被告县政府任然强调我方当事人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承诺在此投资建厂,而当事人经营不善,企业倒闭以后将土地出租获利已经违反了县政府出让土地目的,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所以县政府现在对涉案土地重新开发,不应该补偿当事人土地使用权损失。
 
  针对被告方的意见,吴少博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反驳:当事人与县政府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当事人以xx万元的价格取得涉案土地50年使用权,并且没有附加条件,仅规定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所以我方当事人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
 
  最终,法院认同了吴少博律师的观点,判决拆迁方停止对涉案土地的侵害行为。县政府只得与当事人展开谈判,最终达成了合适的补偿协议。
 
  【律师分析】合同的契约精神
 
  本案中,县政府的主要论点是当事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受招商引资吸引来当地投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存在一个附加条件即投资建厂,现在当事人企业破产了,不再进行投资行为,视为不满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这种说法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法律人看来却是充满了破绽。
 
  从法律角度上说,当事人确实是招商引资而来,但是从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看来,当事人是以合理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附加的招商引资优惠和其他义务,也没有规定该土地不能出租。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期限内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本案中当地县政府粗暴的剥夺了当事人应得的权益,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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