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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招商引资企业被责令限期拆除厂房,经过诉讼,处罚决定撤销并获得较高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简介


2005年,王某通过当地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到浙江某镇投资建厂,并与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随后王某向镇政府申请立项,在土地上建设厂房,镇政府作出了同意立项的批复。企业成立后,多次受到当地镇政府的肯定,并被列为模范企业。2018年,当地进行“三改一拆”,对企业补偿价格极低。由于未谈妥补偿,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当事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厂房,并退还被占土地,否则将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当事人无奈,找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救济。

办案掠影

1、律师实地调查取证,通过与镇政府沟通,延长企业搬迁期限。

由于当地正在进行“三改一拆”,当地镇政府给当事人下达了较为严格的搬迁期限。案情紧急,办案律师接到案件后,立刻到当事人企业处进行实地走访,并指导当事人做好强制拆除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办案律师通过与镇政府主管领导沟通,向镇政府陈述,由于企业有许多精密仪器,搬迁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根本不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走,如果被强制拆除将会损失巨大,并且当事人兴办的企业对当地作出的贡献极大,在未妥善解决补偿问题前就让企业搬迁,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经过几番沟通,镇政府同意延长当事人搬迁期限,这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时间保障。

2、针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开庭,执法局主动撤销处罚决定。

由于当地“三改一拆”的执行力度较大,为了防止被强制拆除,在接到案件后的第二天,主办律师就起草好诉状,对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具备对非法占地以及非法占地形成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具有查处职责。再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并未将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归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此,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具备作出本案土地管理方面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该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被撤销。

其次,当事人经过镇政府招商而来,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占地。

当事人是经过当地镇政府的招商政策才来投资办厂的,土地租赁协议是与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并且建厂立项经过镇政府的同意。当事人在得到镇政府的许可后,才在土地上建厂,并且当初招商过来也是说好的可以在村里投资兴办工厂的。镇政府的招商行为以及之后的批准立项行为,无疑是对当事人建厂的允诺和许可,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完全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建设。因此,当事人并不是违法占地,而是有签订合法土地租赁协议,并且经过当地政府的承诺和许可后,才进行建设的。

当事人企业建成后一直合法生产经营,并给当地提供了许多工作岗位,为当地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建厂后的13年期间,一直未有政府部门过来查处,认定当事人企业是违法建设,相反,当地镇政府还多次对企业进行表彰。然而,现在因为要拆迁,由于补偿未谈拢,政府就以违法占地名义要拆除厂房,让当事人承担一切不利后果,这明显有违政府诚信。

我所主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一一陈述政府的违法之处。庭审过后,当地镇政府与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找到当事人,承诺撤销处罚决定,并与其就补偿问题再进行协商。之后,经过多次谈判协商,镇政府决定对企业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再协商补偿价格。最后,当事人与镇政府达成了较为满意的补偿价格。在办案过程中,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专业的知识,抓住政府的违法之处,通过提起诉讼,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较高的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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