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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篇】对违法征收拆迁法规政策说“不”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2-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目前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和拆迁的时候,出示给区域内被征收拆迁人的都是诸如《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者《某某改造项目计划书》等文件,作为征收拆迁以及安置补偿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是由地方政府作出再经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出示给当事人,就具有了很强的权威性。我们曾经询问过当事人是否有质疑过这些文件的合法性,当事人大多表示政府的政策和文件怎么会不合法?一些法律意识不错的当事人也认为地方法规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今天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要告诉大家的是,有些情况下你完全可以拒绝按照这些地方法规和政策进行拆迁。
 
  地方法规根据当地情况和自己的相关经验经过理论推理证实可行而推出的法律规范条例,该条例为地方性的,仅限制在该地使用,包括该地区原住人口和该地区外来人口都应该遵守的地区性政治法规。地方法规由有资格制定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国务院备案,方能公布。
 
  地方政策是地方政府深入学习中央政策,深刻领会上级地方政策的精神,并对本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以中央政策为指导,根据上级地方政策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地方政策。
 
  不管是地方法规还是地方政策,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守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不能与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里的“不相抵触”包括三层含义: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抵触。这里的“不相抵触”所要求的对象包括全部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法规,根据某项法律规范制定的补充性法规,在贯彻实施某项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自主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家级别的征收拆迁文件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了在征收和拆迁的范围、流程、补偿、安置等各个方面。但是590号令作为适用全国范围的文件,因为各地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其中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说590号令规定征收合法房屋要给予补偿,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平米补多少钱这种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因就在于各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差异巨大,要是按照北京的房价来制定标准,一些不发达的地区拆一套房补偿能买十几套了,反过来制定标准的话北京居民被拆迁补偿款连个卫生间都买不起了。所以具体的补偿标准怎么定是要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地方政府是征收拆迁行动的发起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征收拆迁规则也就是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的制定者。这就像是一场拳赛,被征收拆迁人不管是企业也好还是个人,都只是普通的拳手而已,对手却是拳赛的主办方,规则也是他定的,这种情况下作为征收拆迁方的地方政府会不会为了保证自己的胜利保障自己的利益,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呢?
 
  在实务当中我们遇到很多的具体执行者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在征收拆迁的时候按照当地制定的老城区改造项目、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项目等政策,对划入征收区域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低补偿甚至零补偿的拆迁,所用手段一般都是由行政部门将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者将企业认定为污染企业,然后依照地方制定的改造项目或者污染治理项目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从而达到低价征收的目的。这也是我们多次讲过的“以拆违代拆迁”、“以治污代拆迁”,在实务当中是很常见的,也是极其有效的拆迁手段,而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要告诉大家的是,这种法规指导的征收拆迁,当事人是可以对其提出质疑的。
 
  这些项目也好政策也罢,从根本上来说是违背了地方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一原则的。大家如果在实务当中遇到这种以某某项目安置补偿条例为征收补偿基准的,或者是以某某拆违、治污政策为由低价拆迁的情况,不要迷信其文件一定具有合法性,可以咨询律师判断这些文件是否具有正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救济方面,当事人一般可以向上级机关发起行政复议来审查征收拆迁行为的合理性,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查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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