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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就不能针对征收行为提起诉讼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在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其是否与征收行为就不再有利害关系,是否就认定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征收土地行为的诉权?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是否能够对征收行为再提起行政诉讼,分享自己的看法。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

1、当事人“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在起诉时,并不要求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一定就是真实客观、合法合理的,只要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确实因被诉的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即可。

2、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可以大致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实施行为,补偿行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却又是独立的。由于补偿行为与征收行为是分离独立的,因此当事人即使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补偿款后,仍然认为之前的征收行为违法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像大部分地方法院那样认为,当事人既然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就不再产生实际影响了,被诉行政行为与当事人就无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起诉不予立案,这一观点明显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3、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只有在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有权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即法律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一般指的是对被征收土地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上述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诉权

一般来说,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对补偿数额的认可,我们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不能因不满意补偿数额而再提起诉讼。那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意味着对土地征收行为也放弃了诉权呢?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当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在获得补偿后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那么当事人是不能再就约定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补偿安置协议对此并无明确约定,那么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意味着对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放弃诉权,如果当事人认为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现有司法实践及当事人起诉应注意事项

虽然我们认为除非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即使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仍有权就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地方法院基本不会采取此种观点,现有的支持这种观点的判例,基本都是最高法再审或申诉的裁判。

同时,当事人若对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根据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二是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不能对整个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具体到某一行政行为。

当事人如果对补偿数额有争议的,一般来说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即使是认为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有违法的,再想提起行政诉讼,就很难了。即使最高法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再就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诉讼是持支持态度,但各地方法院对此基本持否定意见,并且当事人起诉一方面既要注意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也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期间才能有结果,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风险。因此提醒各位当事人,要谨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起诉也要做好打持久战及可能败诉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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