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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人家行政机关给强制拆除了,能向国家要赔偿不能?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我们案件实践中,遇到很多当事人因为被强制拆除遭到了重大财产损失,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怎样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房子强制拆除后可以获得那些国家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制拆除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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