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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赁集体土地2015年建造的养鸭场,现在被禁养了不给补偿,请问律师我到底能不能得到赔付?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讲,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主要都是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作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布制定实施的。关停、搬迁、关闭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从最早下达关停通知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讲的话,我们作为行政相对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关闭关停必然涉及到地上的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制拆除或司法强制拆除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实行三断,断水、断电、断路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逼迫养殖场停业,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已达到他们目的实现,此时我们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当对方给你一个不公平的态度或不公平的价值你不接受时双方便陷入僵持,这样就没办法谈下去了,不谈之后,对方可能就会给你施加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断水、断电、断路等等,针对具体行为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给拆迁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他来找我们谈,这样我们由最初的被动地位转变为主动地位,从而实现我们利益最大化,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实物操作中也是可以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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