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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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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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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兵
    赵国兵 主办律师

    个人介绍: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靳泽宇
    靳泽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欢雨
    周欢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7年毕业于俄罗斯维亚特卡国立大学,学士学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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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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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让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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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郗华晓
    郗华晓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郗华晓,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2016年研究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睿钒
    孙睿钒 主办律师

    学习经历: 法学硕士,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
    方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法学专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远
    程鹏远 主办律师

    程鹏远 专职律师执业三年,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立军
    杨立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主要研究领域为商品房集体案件维权诉讼、违法建...[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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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加工零件的厂子被关停后,没有看到征收公告就被偷拆了,合法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进行合法征收。
   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去执行,也没有对征收的区域发布征收决定和公告,而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甚至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以“告知书”、“明白纸”等方式进行拆迁,这种拆迁到底是否合法,作为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对于拆迁房屋征收,应当遵照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按照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如果是由当地政府牵头拆迁,在不发布征收决定也不公告的情形下,即强行对房屋进行评估,强行拆迁,则构成非法拆迁。如果政府参与了,一定是居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这时候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如果政府不作为,不履行条例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控告或者申请查处,如果上级人民政府仍然不作为,仍然不予理睬,不作处理,则被征收人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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