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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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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加工零件的厂子被关停后,没有看到征收公告就被偷拆了,合法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进行合法征收。
   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去执行,也没有对征收的区域发布征收决定和公告,而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甚至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以“告知书”、“明白纸”等方式进行拆迁,这种拆迁到底是否合法,作为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对于拆迁房屋征收,应当遵照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按照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如果是由当地政府牵头拆迁,在不发布征收决定也不公告的情形下,即强行对房屋进行评估,强行拆迁,则构成非法拆迁。如果政府参与了,一定是居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这时候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如果政府不作为,不履行条例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控告或者申请查处,如果上级人民政府仍然不作为,仍然不予理睬,不作处理,则被征收人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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