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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征耕地,补偿款被村委私吞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征地发放补偿款应该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归属于土地拥有者的,不过有些地方会先发放给当地的政府或者说村委会,然后再转交给拥有者。
  
  村委会是可以留取一定的集体土地补偿款用于村集体建设的。但是不能全部私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所以有法就要用法。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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