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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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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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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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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富丞
    邹富丞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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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峰
    谢峰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2018年开始从事房地...[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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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志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学士位,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2020年起参加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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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盼盼
    周盼盼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双学位,2018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能源...[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朋
    翟建朋 主办律师

    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志强
    孔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孔志强律师,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野
    田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田野律师,自2018年起执业至今,主要办理征地拆迁...[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卫洋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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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矿业权本身是财产权、用益物权,同时亦具有行政许可特性,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受公法和私法共同规范。矿业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负有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公法上义务,相比较一般民事物权,矿业权的设立、流转、行使、消灭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针对矿业权的特殊法律属性,矿业权纠纷的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理念:第一,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转让性系其本质特征之一,应允许其作为商品尽可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在流动中增益财产价值,提高开发利用效率,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进一步突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适当分离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行政许可属性,消除阻碍矿业权流转的不合理因素,适当处理行政审批对矿业权流转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第二,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适度能动司法,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第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然伴随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改变甚至破坏,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如果任由市场调整,难以督促矿业权人主动将环境治理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分配不公。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注意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为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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