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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养殖场关停补偿问题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2016年,国务院通过《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提出了在2017年底前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进行关停或搬迁的工作要求,各地对此政策纷纷响应,在《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推出了更加细致的关停实施方案,轰轰烈烈地开始了养殖场关停禁养行动。
 

2017年6月,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治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提出了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治理原则,变直接关停为综合资源化利用废弃物。针对《意见》的解读问题,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对于存在环保问题的畜牧养殖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于副部长提出的“禁与补”的平衡关系,正是近年来畜牧养殖业关停禁养过程中最常出现争议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浅要地分析畜禽养殖行业关停禁养的补偿问题。
 

首先,除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环保禁养之外,实践中出现的关停禁养还有另外两类比较典型的情况,其一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的养殖场被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叫停;其二则是畜禽养殖企业存在违法违章建筑,被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关停。
 

在实践中存在这几种情形的畜牧养殖场接受处理的程度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直接表现不同,但最终结果都是养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停止,造成养殖场(企业)短期或永久的经营不能的后果,畜禽养殖场将因此承受不同程度上的经济损失。
 

对于畜禽养殖行业因各种原因关停产生的补偿问题,现有法律中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指导,仅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但对于怎么补、补哪些、补多少,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尤其是部分关停禁养处理要求的结果仅是停止污染行为(实际上表现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对养殖场本身的存续问题没有深入的规划,因此实际遭遇关停的畜禽养殖场能否得到合理补偿、能得到多少补偿,能否保证养殖场在经历关停禁养后仍能存活和发展,更有赖于企业自身在谈判协商过程中的主动争取。
 

实践中,养殖场主能够争取的赔偿和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于仅仅是停止养殖行为解决污染问题的关停,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利用养殖场原有土地建筑转型经营其他行业,那么关停方仅需对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因此导致的资产损失(如养殖的禽畜)进行赔偿,具体标准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交易价确定。部分地方对于这类情况下的补偿会按照对养殖场效益的专业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只要据此给出的补偿合理,也是一种可以采取的方法。
 

第二,如因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情况实施的关停,原有土地厂房无法再利用,养殖场需要彻底关停搬迁的,因此造成的后果对养殖场来说等同于征地拆迁,此时就应当参照征地拆迁标准对畜禽养殖企业进行补偿。对于养殖场在异地重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将会产生的可预期损失,关停方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对于因实际关停禁养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害赔偿,如因停产停业导致的机器设备耗损、养殖工具设施损失以及原有禽畜的损失等,养殖场也可以向关停方主张赔偿。如果有畜禽养殖企业在关停过程中受到涉及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使用期限等方面损失的,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
 

总体来说,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实践中畜牧养殖场在真正遇到关停禁养问题时,往往自己都弄不清自己应该得到多少补偿,更罔谈在与拆迁方的谈判博弈中争取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想要在这类拆迁案例中争取到高额补偿,依据的就不仅仅是一板一眼的法律条文,更有赖于筹谋者的实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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