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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以税务处罚向企业施压,企业该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2004年,宁某通过市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获得该市定点屠宰场项目,后宁某在当地政府协助下办理了各项手续并投产经营。期间,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以减免宁某80%土地使用出让金及费税的方式作为其所享受的引资优惠政策。2017年,因市政府市政规划需要,该市决定对东郊进行整体棚户区改造清理,宁某屠宰场遂纳入此次征收范围。后经征收方多次催促后,宁某仍未签协议搬迁,当地税务部门便以宁某屠宰场经营期间未按期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税款为由,对其处以80多万元的罚款。

本案是典型的因“征收不能”而引发“联合执法”的案件,其表面上虽然是税务部门对漏税的查处行为,但实际上仍是由征收引发的处罚问题。司法实践中这种让环保、税务、城管等部门先进行处罚以求施压,后迫使被征收人接受低补偿的征收方式,早已成为各地征收方的惯用伎俩。那么对于没有事实偷税行为,仅因征收而导致税务部门处罚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税务部门在“逼迁”过程中又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企业应该注意:税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税务部门在作出处罚行为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这也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那怎样才算是认定事实正确呢?

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虽然个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有违法事实行为,一般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是否客观存在构成违法的事实行为,二是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该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那么企业就不存在违法行为,就不能遭受处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常用模糊执法的方式来含糊认定企业的事实情况,常见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简单的对所称违法事实进行认定,甚至跟本不说明理由,仅以一句话进行表述即作出处罚;二是行政机关仅讯问不做笔录证据,或后补记笔录的行为;三是现场笔录没有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这些模糊执法行为都是直接认定行政机关对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证据。

二、企业应当注意:税务部门作出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单独立法,有关税务处罚的制度散落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税收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由此可见,行政机关所能适用税务处罚的法律依据庞杂且不系统,这也就导致了许多地方行政机关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错误适用法律;二是本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行政机关却选择了低位阶的法规条例,甚至规范性文件来进行处罚;三是笼统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注明具体的条款项。这几种法律适用错误情形通常被征收方用在税务处罚进行施压的征收手段中,看似依法行使,实质是违法行政,企业应当进行分辨。

三、税务部门作出处罚也应遵循法定的处罚程序。

虽然我国没有一部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进行一般程序的法律规定,但是税务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随意执法。那么何种税务处罚程序才是合法的呢?

首先,税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企业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其次,在告知诉权后,如果企业要求申辩的,那么税务部门需举行听证。如果企业是在告知处罚时就直接以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部门应当进行记录。

再次,税务部门应制定企业的《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并将该笔录交由企业审核确认,无误后需让企业签字或者盖章。同时,税务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需采纳,并不能再予以处罚。

最后,税务部门复核企业的申辩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部门才能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需送达企业,确认签收。

然而在征收案件中,征收方为求最快、最大限度的给企业施压,地方税务部门为了配合征收方工作不得不以非法定程序简单粗暴的对企业进行处罚,这种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税务处罚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我们总结了三个税务部门最典型的程序违法现象:一是税务部门作出处罚时不告知企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知事实理由;二是即便告知企业可以对违法认定进行申辨,但其不履行进行审理的法定职责,通常表现在企业申请听证却不予听证;三是为了规避法定程序,而将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的情况,这些情形都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本案中,宁某作为招商引资企业,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已经确定了其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政府不能因为政策的变化而随意撤销已给予的政策,所以宁某自身不存在违法偷税的事实行为。相反,宁某基于市政府的承诺性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在此次征收中予以保护。征收方这种以“偷税”而进行处罚的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该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撤销。所以,企业在征收过程中,不论接到何种处罚,都应明确“事实是什么”“处罚依据是什么”“作出的程序对不对”这几个问题,从这三方面寻找行政机关的执法缺项,以此避免因税务、环保、城管方面的压力而被迫签订不平等征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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