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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司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面对“司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多年来征收维权过程中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被征收企业的房屋都是合法存在的,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针对合法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就退出了历史舞台,根据规定,对于合法房屋只能采取“司法强制拆除”。那么,司法强制拆除是否就不可阻挡?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什么是司法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司法强制拆除会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面对补偿决定即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申请“司法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4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征收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执行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三、被征收人面对“司法强制拆除”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被征收人可以先审查申请司法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否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多表现为区、县级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活跃的街道办、村委会、国土部门都无权申请,如果司法强制拆除的申请主体不适格,被征收人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应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从而达到维权的目的。
 
其次,司法强制拆除一定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制拆除,换言之,如果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就申请了执行,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是不会强制执行的。而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及时申请了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既能拖延征收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又能通过法院审查此次征收的合法性,从而达到维权的目的。
 
再而,行政机关有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催告义务或者在送达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此外,司法强制拆除也应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可见,政府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该是已经履行了先补偿义务的。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先补偿义务就申请司法强制拆除,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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