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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够的证据拿住强制拆除主体,为诉讼取得关键性的一步!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0-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用足够的证据拿住强制拆除主体,为诉讼取得关键性的一步!

在拆迁实务中,遭遇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均会选择将强制拆除机关诉至法院。在强制拆除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成为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而此时强制拆除机关均会极力否认是自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用足够的证据来确认强制拆除主体的资格就成为了案件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

案件事实介绍

上海市的张先生通过转让协议合法受让上海市某区某路的188号厂房及辅房产权,并取得了相关产权证书。2017年12月,当地镇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涉案厂房张贴《公告》,称涉案厂房所在地为违法建筑重点整治区域,需要对该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要求涉案厂房内所有单位、经营户在月末前自行搬离,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2018年1月18日,当地镇政府在未作出任何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对涉案厂房及辅房中无产证部分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此种遭遇,张先生来到我所寻求帮助。
 
及时有效的维权策略

我所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由所内经验丰富的主管律师石磊律师负责承办。石磊律师分析案情后,将案件事实仔细整理成文,向当事人抽丝剥茧地释明本案的主要维权策略和存在的法律风险点。经双方一致同意,决定以镇政府为强制拆除主体诉至法院,以期法院能够确认镇政府的对张先生名下厂房及辅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我方在庭审时主张的理由有:

首先,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缺乏强制执行的依据。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前提之一必须要有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执行依据。而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做出前述文书,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其次,镇政府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虽然被强制拆除的部分房屋没有在产权证上有所记载,但均已经过行政备案,并附在房地产权证内页里。因此被强制拆除的部分房屋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仅属于瑕疵记载。依据法律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申请补办手续的。同时,涉案违法建筑的认定并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认定文书。

最后,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只有经催告后仍旧不履行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5天前还需张贴公告。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履行前述法定程序,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裁判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既未作出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决定,也没有告知当事人违法建筑认定的具体情况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履行催告程序等,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厂房及辅房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是在镇政府极力否认自己是强制拆除主体,而我方积极举证证明,证据满足了高度盖然性从而认定了镇政府是强制拆除主体,并最终判决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当下涉及诉强制拆除的案子,政府方均极力寻找各种借口来否认自己是强制拆除主体,以期逃避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实务中,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诉讼,绝大多数均因为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不清而被认定为违法,因此极力否认自己是强制拆除主体就成为强制拆除方用于逃避违法责任的有效借口。这就要求企业主在面临可能存在的强制拆除危险时,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包括强制拆除前厂房及附属物、各项设备设施等财物的影像留存、强制拆除过程中强制拆除人员及车辆影像留存、强制拆除时的报警电话录音等。对强制拆除现场的参与人员,包括政府方的主要负责人均要问清楚姓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强制拆除方的主体资格用这些证据予以确定。以期在随后诉强制拆除的诉讼中掌握更加稳固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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