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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着力点有哪些?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国有土地上征迁实务中,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针对房屋的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有哪些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搜寻了多个司法案例后整理出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供大家参考。

1、前置文件,即征收决定及其附属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

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先拟制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之后才能根据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征收决定及其附属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核心证据。如果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失去证明效力,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本未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均是缺乏合法依据的,应当认定征收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此,人民法院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时,一般应当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如果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应当排除其证明效力。

2、对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审查注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影响众多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事关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人民法院一般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时下征迁实务中新出现的城市更新项目,其实质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故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则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决定的作出是由数个环节组成,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的各个环节一般属于阶段性、过程性行为,对外不产生独立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的方式来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3、补偿的依据,即评估环节是否合法。

在与被征收人针对补偿数额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征收方往往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动用国家公权力直接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数额。而此种补偿数额常常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方案。因此审查作为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支持的涉及评估报告的违法点主要表现在:(1)是否超过评估报告所要求的的2年有效期;(2)补偿项是否有缺漏,如将被征收人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是否纳入评估范围;(3)评估公司选定程序是否合法;(4)评估时点是否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5)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等等。另,实务中还存在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的“预评估”环节,要注意该“预评估”的结果不能作为后期真正的评估报告使用,还需进行正式的评估。

总之,征收补偿决定作为征迁环节中至关重要的起诉点,应当成为我们广大被征迁人获得合理补偿需要着重关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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