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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及范围?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4: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可以抵押的土地便用权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庄、荒滩等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第182、183条规定,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设物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