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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承接涉案土地价值评估项目,应向法院收集哪些评估资料?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5:0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1)《xx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包含:案号、案由、承办法官及联系电话、拟评估标的物等基本情况);
(2)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3)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査核实的标的物的权属、用途、瑕疵情况及占有、使用、租赁等情况材料、评估标的物清单);
(4)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6)其他相关材料
经过摇珠抽签后确定的评估机构要从法院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收集以上资料,除此之外,还要取得《xx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包括案由、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等内容)。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出具《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时会一并移送有关评估材料,并要求填制《xx法院司法委托材料移送签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