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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签订的征拆关停协议后未履行,后投入损失扩大,可否诉请赔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9-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首先,双方签订是个有效的征收补偿行政协议,这是前提。

签完了以后,那么双方就确定权利义务,首先要看这个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得到了实现。

这里头有这么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来自于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情况。

第一把征收补偿款给了你,关停款给了你。

第二,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补偿款并没有给你。

当然给的时间是在本协议当中已经具体约定清晰。用句最准确的话讲就是说到期给付的金钱或者到期没有给付金钱,这两种情况。

那么这个时候如果给付了我就等于这个时候义务只是行政相对人的,你有义务按照行政协议来交付。你现在占有的标准,或者拆除或者交付?那么从合同法上讲,你不给我钱,我有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我可不可以也不履行我不交付土地,不拆除房屋的这种合同义务。原则上是我们已经约定清晰了,什么时间交钱了?原则上可不可以?

那么在实际判例当中,其实法院在真正判决的时候,也要区别,也就讲前面我们是不是已经确定,并且作为行政机关已经完整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如果已经完整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对不起,你的后续扩大行为,由你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前面没有给付金钱标的义务,没有履行。其实从法律来讲并不代表协议无效,但是协议可能处在一种可期待解除的状态当中。

我们约定了9月1号,你要给付补偿款1000万,如果不给付我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权利。那么我的可期待权当中就有一个解除权,我要实现了解除权,我后续的扩大损失,你这个时候第二次要求关或者第二次要拆我在的时候,就应该纳入到赔偿损失范围。这是我看一下司法判例当中出现了一种裁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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