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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查封 扣押等强制措施 到期不解封 不返还 能否诉请赔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9-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环保部对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当中,有一个专门的对环保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单独性规定。单独性规定有了以后,我们怎么界定它这个规定的法律背景,或者说它的法律效力到底在哪?

首先,这种查封以及扣押,它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现在归类当中,是归到了强制措施一类,所以说对这种强制措施以及强制行为,可不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赔偿,你可以诉请要求解除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诉请如果达到了解除扣押和查封的目的,那么在解除扣押查封之后,他实际查封扣押的这段期间,给你造成的损失,应不应该纳入到赔偿范围?

首先这是肯定的,有行为必然有救济,既然有了强制措施,如果强制措施的行为导致了你企业的实际损失,那么都应该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当中有单独的行政赔偿的篇幅,说准确一点都应该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这样,你就可以在诉讼的时候,第一确认查封扣押的行为违法;第二,要求解除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第三,造成我的直接损失等等,多少钱多少利益,你可以直接进行实际诉请。

实际诉请他必然要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首先就必须要确认查封扣押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然后才能诉请要求赔偿,它的基本的法律逻辑关系,是这样子。到了实际当中,你要考虑一些个案的具体情况,你去这个场子看完了以后,封条在那贴着。你确认他违法了之后,但是确认违法了,它是不是这个行为,就这种查封扣押的行为自然就无效了,这其实是不能画等号的,因为我们在行政法的序列当中,有确认违法行为,有撤销行为,也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因为它不是一个无效性,所以在这一块也是我们要多加注意的一个问题,特别在诉讼程序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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