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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厂房被征收未与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1-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导读:

本案中,被告新疆某县行政机关占有、使用了原告(某服饰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但双方一直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的努力,以及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分析:

2018年,当事人企业完全合法的土地与厂房被行政机关征用,但是由于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不宜实施正规的征收流程,故当事人在交出土地和厂房后一直采取协商方式争取补偿。2020年委托了北京某律所处理该案,两年时间内就发了三份律师函,包括信息公开审查函件,行政机关以敏感建设为由,不予公开,北京某律所也未进入后续实际操作,导致事情一直被拖,无法解决。2021年底委托本所处理,经过分析,向当地县行政机关提交了履职申请,后起诉索取补偿。在开庭过程中,当地中院对此案也极为重视,把这个案件作为了法院一个调解、解决争议的重点宣传案例,极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庭承诺,如果被告90天之内不积极调解,又不作出补偿决定,法官配合原告找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也可对县行政机关的主管负责人进行拘留罚款,并由法院向他的上级行政机关发意见函。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Y县行政机关经与Y县某服饰公司协商,占有、使用了该公司位于Y县某工业园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厂房,但双方至今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Y县行政机关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就位于Y县某工业园区内宗地编号为X,面积为Xm²的土地及建筑物作出补偿决定;
二、双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到案涉标的物所在地充分积极协商。通知确认送达地址∶Y县某服饰公司的送达地址为北京市吴少博律师事务所。Y县行政机关的送达地址为Y县某工业园区;
三、双方指定联系人为,Y县行政机关的联系人∶L某,系Y县工业园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8*。Y县某服饰公司的联系人∶吴洪涛,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L某,系Y县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8*;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元(原告Y县某服饰公司已预交),由原告Y县某服饰公司负担*元,退还原告Y县某服饰公司*元。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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