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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企业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仍被以环保整治为由列为“关闭退出企业”,企业主认为该行为违法获法院支持!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9-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崔明杰

案件名称:

近几年,国家对环保的整治力度逐步加大,各地也接连在河道湖泊、水源地、保护区等周边进行大规模腾退关停。为此,有的地方成立了环保综合办,整治对象既有大中型企业,也有中小型企业、养殖场、陶瓷厂、中小型机械加工厂之类的企业。大多数情况下,环保整治行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做出停产停业或拆迁征收决定不能算作是违法行为。但在整治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那么依旧属于违法行为。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类似的企业关停退出纠纷案件。
案件名称:江苏省某化工企业行政决定纠纷案
关键词:关闭退出企业 环保整治行政行为
委托人:企业主
委托人诉求:请求确认被告将原告列为2019年度关闭退出企业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胜诉
崔明杰 主办律师
崔明杰律师:专业的教育背景、不同行业的历练和多年法律行业的职业经历,积淀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高度为当事人着想、为其化解矛盾的工作态度深受当事人信任,凭借特有的细致和敏锐,为委托人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群体诉讼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补偿安置,获得征地拆迁维权当事人赞誉。以勤勉尽责作为对自己的要求,并注重熏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化工园区的一家化工企业,自2013年开始办理立项、环评、安全条件审查等生产项目的各项手续。2019年,某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随后又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原告暂时全厂停止生产。原告整改结束后,某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认定原告已全部整改到位。但由于该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并未允许原告恢复生产,原告之后询问某县应急管理局,得到答复是必须经江苏省某经开区管委会检查通过后才能允许原告恢复生产。原告多次向某经开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其到厂区检查,但一直未得到回应。2019年10月份,原告知道自己被某县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组办公室列为关闭退出企业。原告认为,某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办公室是某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被告将原告纳入2019年度关闭退出企业这一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原告企业关停无法恢复生产的后果,该行为明显违法,遂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化工企业关停案,案件历经近两年时间,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官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判。2020年10月,当事人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因为属于环境资源案件,2021年1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最后,法院确认被告某县行政机关将原告企业列为2019年度关闭退出企业的行为违法。案件其实并不算复杂,某县行政机关称其是依据市、省级文件,将原告企业列为关闭退出企业名单,但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明显不能证明行政机关关闭行为违法。庭审过程中,法官一再询问行政机关关闭企业的法律依据,但被告某县行政机关代理人一直以上级政府的内部文件为依据,其拿不出关闭企业的法律依据。法官最后对某县行政机关违法关闭企业的行为发表了一番论述,并明确要求某县行政机关依法执政,代理律师及当事人听后都对主审法官大为赞叹。本案最终获胜,也是当事人不断坚持的结果。

案件还原:

2019年X月X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优化提升化工产业布局,要求对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评估,不达标的立即停产、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对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加快关闭退出。对于化工企业关停要求,细化为产业布局、达标排放、环保许可、污染治理、环境执法监督和其他等六大类16项的标准。 2019年X月X日南通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推进全市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安全环保整治。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南通市化工企业大排查并出具诊断书,经对原告化工企业排查,主要问题及处置建议中产业政策方面,未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方面的问题,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的处置意见为转移;安全生产方面,化工企业目前正在试生产阶段,还未完成竣工验收,江苏某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置意见为立即停产;环境保护方面,存在12项问题:(1)年产*吨亚磷酸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未重新报批;(2)年产*吨脒基硫脲项目17年11月开始试生产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3)企业自2019年X月X日停产至今,废水处理站物化工段停运,生化工段保持运行;(4)亚磷酸活性炭脱色工段未对尾气进行收集,车间敞口储罐尾气散逸未进行收集,检查期间发现危废仓库散逸的尾气未收集;危险废物仓库未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未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6)危险废物仓库实际位置与环评中不一致,与安评中一致,检查期间发现有超过90天的危废;(7)未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并实施监测,无监测报告;废水排口排放安装了在线检测装置并联网,检查期间废气排口以及雨水排口在线检测装置仍在安装;废气排口未设置规范的排口标识牌;检查期间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现场未完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10)年产200吨乙氧基甲叉氰乙酸乙酯18年4月进行试生产备案,实际开始试生产的时间为18 年12月,目前该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11)企业现场堆放大量的空物料桶未及时处置;(12)事故应急池内存有大量的废水未进行处理,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置意见为立即停产。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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