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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鼓励异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9-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通过差异化补偿,鼓励实施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拆除旧房,复垦还地。《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根据《办法》,贫困户通过退出宅基地可获宅基地补偿、地上附着的建(构)筑物补偿两种补偿。贫困户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可按该《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参照退出时所在县(市、区)征地拆迁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贫困户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对退出的宅基地法定面积范围内按照每亩4~6万元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部分的,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办法》提出,贫困户自行复垦宅基地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复垦为耕地的按征收一般耕地开垦费的标准补助;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

  《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贫困户的住房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予以解决。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户选择货币安置方式,通过投靠亲友、进城务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方式移居城市。贫困户自行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领取了复垦补助以及宅基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新增的农用地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使用。

  《办法》明确,贫困户退出宅基地的复垦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贫困户自行复垦的除外)。补偿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和增减挂钩收益予以解决;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县(市、区)可通过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和增减挂钩收益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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