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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江西南昌厂房遭遇强制拆除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7-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前情提要
    付某是南昌市罗家镇岗下村村民。2004年,付某经南昌市梧岗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从该村村民魏某等人处转租2.955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付某在承包的土地上自建厂房、购买设备,并依法成立南昌市晶林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多年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2013年,南昌市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通知付某因修建园区道路(佛塔路)需征收企业厂房所在地,双方就此进行沟通后,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承诺保留位于佛塔路一侧的600多平方米厂房供付某继续经营使用。2015年初,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又告知付某,原来承诺保留的厂房需要纳入土地储备,双方一直在就该厂房的征收补偿问题进行协商。2015年9月18日,在未接到任何征收决定和拆除通知的情况下,百名身着城管、公安制服的工作人员对付某的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
 
    二、律师风采
    承办律师办理本案的一个基本思路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让法院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以此为工作中心,其他所需大量工作都是为最核心工作服务。通过信息公开、法律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拆迁项目和政府行为进行合法性分析,针对拆迁方的违法点采取相应对策,以提高补偿价款。通过敦促公安机关立案、自行调查等方式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为起诉做好准备工作。
    本案所面临最主要的实际困难是强制拆除主体的不明晰。由于在强制拆除前未下达任何书面通知且强制拆除人员身着城管、公安制服在清晨进行的突击式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主体的确定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在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征收决定的前提下,拆迁方突袭拆迁且不表明身份,导致取证困难,想去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可能连立案这一关都成问题。这也是很多被偷拆、被强制拆除的被拆迁人维权困难的症结所在。
    被强制拆除当日,委托人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到现场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因种种现实因素警察虽到了现场,但并未调查询问、未制作笔录。而后对于委托人对案件情况的询问也长期不予回复,不予立案。为打破此种案件停滞不前的僵局,承办律师当即选择对强制拆除行为向公安局邮寄《立案申请书》,积极敦促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并在多次催促、公安仍旧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情况下提起对公安不作为之诉。
 一方面,承办律师对公安局方面保持时刻关注,积极推进公安立案。另一方面,也没有把希望单纯寄托在公安局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而是通过仅有的一些线索进行分析和判断,积极调查,在和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沟通中得知本案的强制拆除行为与其无关。通过对强制拆除人员所穿制服的反复确认才最终得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是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此,强制拆除主体的问题大体有了出路。承办律师并没有停下脚步,通过充分的准备工作一纸诉状将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起诉至法院,将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强制拆除行为纳入法律审查范围。
但是,终于走上起诉之路却遭遇到了更严峻的考验。2015年11月2日向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邮寄立案后其于11月4日签收,后承办律师多次向法院询问立案情况,均被告知尚未给出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青山湖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立案裁定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七日期限过后,承办律师一方面向上一级法院即南昌市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向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及其立案庭邮寄相关投诉举报,双管齐下,最终得以成功立案。

三、办案小结
立案后,在庭上经过律师精彩的辩论,最终法院确认当地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后经调解,当地政府还是对这600平米建筑给予了补偿,并给予当事人其他地方的安置,解决了当事人的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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