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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拆迁组组长审核把关不严亦受处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9-2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陈塬乐 刘晓锋 段晨晨)拆迁工作人员上报房屋拆迁等资料,组长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就签字盖章。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黄陂区纪委获悉,这名组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9岁的邱某某1993年入党,2010年,他作为拆迁组组长负责武汉铁路局新建某货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审核把关工作,邓某某和章某某是其手下的工作人员。2015年2月、3月,当地村民举报邓某某和章某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受贿。调查发现,两人采取虚增拆迁户人口和房屋面积等手段,制作虚假拆迁资料,为被拆迁户牟利,从中收受贿赂。同年4月,两人分别移送司法机关。2015年9月7日,邓某某因受贿3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6年5月30日,章某某因受贿52.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4万元。

  邱某某的办案人员介绍,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邱某某对邓某某、章某某上报的房屋拆迁等资料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就签字盖章,让两人有了可乘之机。这一过程中,邱某某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给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

  “我们和邱某某谈话的过程中,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说,由于当时分管的项目较多,自己的工作作风不扎实,较少深入基层一线,造成工作上的误判。另外自己对党纪法规学习领会不深,为了赶进度,也忽视了对手下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办案人员说。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

  者说

  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

  “只要没有为个人牟取私利,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往自己的腰包里搂钱,只不过是平庸一些、懒惰一些,自己的职责没有百分之百履行到位而已,不算多大的错误”。近年来,少数领导干部受这种思想支配,回避责任,混字当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该过问的不问,该管理的不管,导致失职渎职,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这种懒政失职的行为,也使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失,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失去公信力。200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武办发〔2011〕33号)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各级党员干部都要引以为戒。

  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就是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直至开除党籍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仅要树立责任意识,尽心履职,而且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党员干部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履职。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作为为人民群众代言的执政党,各级领导干部要摒弃“为官不为”,弘扬“责任担当”,切实为百姓谋福利,为党旗增光辉。

  (记者黄征 通讯员陈塬乐 刘晓锋 段晨晨整理)

  网友留言>>>

  @清茶一杯(姚秋平):惠民策却惠民难,惠官不惠民,已逐渐演变成政府失信于民的主要问题,各级单位要下猛药根除这种问题!

  @德德:看了“见危思纪”这个栏目,越来越深地感受到:乡村一级基层单位更要加强财务管理,资金管理!

  @桂花香了:现在国家对报销标准都有明文规定,超标报销必须问责。

  @一生年华是范哥:对于顶风违纪的人,我们不能迁就,要拿出最硬的手段惩治违纪违规的公职人员!

  @桂学勇:公职人员敢胆大违规,纪委就要大胆处理。

  (记者张维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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