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拆时报警有用吗,他们都一伙的,又不给立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遭到强制拆除、偷拆时最好是报警,并不是期望报警能真正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而是起到留存证据的作用,因为只要报警警情中心会自动将警情录音,以后维权时这是一项有力的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现实中是很常见的,毕竟拆迁方对各个职能部门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一味的惧怕公权力。比如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原因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请检察院:《刑诉法》第87条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申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地方人大常委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因此,被拆迁人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申诉,要求人大常委向公安机关发出督办函,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偷拆或者强制拆除的过程中造成了刑事犯罪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损失,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