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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116期:企业被强制拆除是否应该立即进行行政赔偿诉讼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就企业拆迁问题,今天我们讲一个各位企业主在实际维权中,尤其是在涉及到违章建筑纠纷案件中经常会碰到的情况,就是企业一旦遭遇强制拆除如何进行行政赔偿。有很多企业主在企业被强制拆除之后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为其维权,今天我们就企业遭遇强制拆除,如何以行政赔偿的方式维权来探讨两个问题:

1.企业遭遇强制拆除是否应该进行行政赔偿。

2.如果进行行政赔偿有哪些应该纳入赔偿范围。

吴少博:企业(违建)被强制拆除后是否应该立即进行行政赔偿诉讼?

在企业拆迁维权实践中,我并不是特别赞成企业遭遇强制拆除后就进行行政强制拆除诉讼,在维权实践中采取这个方式的案件少之又少,原因在于一旦企业遭遇非法强制拆除,之后通过行政赔偿方式能取得的行政赔偿数额和最后所能达到的效果往往并不好。前两年出现一个中国最高拆迁行政赔偿案例,被拆迁人要求赔偿1.89个亿,最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补偿50万。主张1.89个亿最后只拿到50万,为什么给的如此之低?首先是很多损失很难证明,其次是很多损失是否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确实是很认定的。这就是为什么企业一旦遭遇非法强制拆除之后我们不主张、不赞成进行行政赔偿的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这块所赔偿的范围被界定为被损害人的合法财产范围内,一旦界定了合法财产范围,如果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是否能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就是一个未知数,而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往往是不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室内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添附物等是可以纳入赔偿范围的,但是如果在强制拆除的时候直接把装修附属物或机器设备搬离,没有造成合法财产的损失,这样补偿就寥寥无几了。房屋的主体建造、结构本身是不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因为这不是合法财产,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企业遭遇强制拆除后再找我们维权,我们并不赞成直接进行行政赔偿诉讼。我们往往选择的途径是找拆迁主体在本次强制拆除内的重大违法事项,并且把违法事项确定在两个点上,第一个点是将强制拆除行为确定在当地政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层面,第二点是将强制拆除行为所应追究责任人确定在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员渎职以及滥用职权的刑事追责的范围之内。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诚信进行了大范围的确定,以及对政务诚信进行了严格的要求,一旦出现强违最后被确认违法了,那么政府相关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介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开除等。如果涉嫌滥用职权或渎职等相应的犯罪,也要进行严肃的追责。这也是国务院本次指导意见中所要求的一个具体的方面。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成立的时间比较早,土地或房屋往往是租赁当地村委会甚至是从某国有企业范围之内转租的,均未取得《城乡规划法》所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等相关的证明房屋为合法财产的证明文件,企业房屋一旦遭遇非法强制拆除,就很难被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如果要通过行政赔偿的方式维权的话,行政赔偿的范围往往就是确定合法财产的范围。在实践中当地有职权的政府部门为了经济发展,往往对企业进行了许可、允诺,甚至进行了招商引资的行为,对企业建造房屋的行为明知而不予制止,明知而予以鼓励支持。在江苏南通盐城等地产生了一种新的判决方式,即如果政府许可允诺,甚至进行招商引资等行为符合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以认定为企业的建筑是受到了具有建筑建造许可认定部门允诺的。在农村的集体土地建筑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许可,城市的建筑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实践中,企业在乡村建造的建筑得到了乡镇人民政府的默许、认可,招商部门的支持。城市国有土地上建造的企业厂房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确定的,这种情况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是有职权来认定建筑的合法性的,此时企业遭遇强制拆除是可能获得行政赔偿的,但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少。所以企业在遭遇行政强制拆除之后通过走行政赔偿来直接维权,往往是走不通的,而是要从行政追责或刑事追责的角度来做。

如果说出现上述状况的话,企业建筑应该给予行政赔偿,但是实践中对于合法财产的认定,往往只认定室内属于你没有搬离的,能够证明主体合法性资格的财产,只将这类财产纳入赔偿范围之内。如果政府在进行行政强制拆除的时候没有对上述财产给予保护,也就是搬离,并且进行公证后保管在合法的场所之内,才将其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内。如果已经搬离并且未造成损坏,这样的话行政赔偿没有任何意义。

有很多企业对居住用房跟经营用房没有分离,居所的生活用品、贵重物品都放在企业厂房内,一旦遭遇强制拆除,对合法财产损失的证明又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由于贵重物品或现金没有实际证明存在,造成的损失无法进行实际损失的赔偿。这里出现两个矛盾状况,如何证明是合法财产的存在以及如何证明财产是合法的。这两个问题都是行政赔偿的疑难问题,在举证和裁判的时候往往都会产生跟事实相偏离的结果。

所以在实践中一旦企业遭遇到强制拆除,不论是合法还是非法强制拆除,遇到这种状况我们都主张不要轻易启动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启动行政确认违法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后就有两种权利,一是行政追责,另一个是刑事追责。包括现在国务院公布的相应的政策法规中也对政府及相应负责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这是我对企业主提出的建议,一旦遭遇强制拆除后要慎重选择维权手段和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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