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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河南超微材料公司四港联动大道延伸线建设征收项目的案例分析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5日成立。RN超微材料公司根据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了现公司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后,实际占有使用了协议约定这块土地。但航空港区管委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招、拍、挂手续及交付土地证。2009年,S102线绿化和四港联动大道延伸线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拆迁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用地。
 
  关键词: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实际占有;征收拆迁
 
  [案情简介]
 
  1、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N超微材料公司”)的设立经过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
 
  (1)RN超微材料公司依法成立。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06年9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魏某,原名为河南TY锌业股份有限公司。RN超微材料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证照,从事的业务领域为冶金新工艺的研究与推广,销售锌粉及锌制品,超微材料制备新工艺的研究与推广,超微金属粉末的加工与销售,金属制品与超微材料的销售。RN超微材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的项目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并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从2006年合法经营至今,并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效益良好,带动了地区经济发展。
 
  (2)RN超微材料公司根据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了现公司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TY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就用地投资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根据RN超微材料公司项目建设需求,提供用地约20亩,地块位于港区台商投资区新港大道路西侧,东至新港大道,南至港区大道,西至港区土地,北至港区土地。RN超微材料公司依协议缴纳了土地费用,并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10427.68平方米。
 
  2009年,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用地约8.7亩,地块位于郑州航空港台商投资区,东至新港大道,南至S102,西至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北至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港区管委会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土地出让,RN超微材料公司依协议缴纳了土地费用,合法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RN超微材料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该土地,合法经营至今。
 
  (3)RN超微材料公司所有地块无土地使用权凭证情况说明。2009年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后,RN超微材料公司践行协议约定,履行了以支付土地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青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费用)为主的一切业务,实际占有使用了协议约定这块土地。但航空港区管委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招、拍、挂手续及交付土地证。
 
  之后航空港管委会体制变迁,隶属更迭,结构频变。2011年4月变更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变更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变更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管理委员会”航空港频繁的变更机构名称和级别,导致RN超微材料公司找不到一个部门和负责人来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事宜。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几个部门来回推诿,RN超微材料公司在几个部门之间奔波,却得不到正面的答复,事情迟迟未得到有效解决。
 
  2、2009年,S102线绿化和四港联动大道延伸线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用地。
 
  (1)RN超微材料公司收到《通知》,其经营用地被纳入“S102线绿化和四港联动大道延伸建设项目”拆迁范围。2014年7月19日,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一下简称“新港办事处”)工作人员到RN超微材料公司,说明该公司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内,希望RN超微材料公司积极配合。
 
  2014年9月16日,RN超微材料公司收到新港办事处寄来的《关于S102绿化线征迁工作的函》,函件表示RN超微材料公司在征收红线内,望积极配合。RN超微材料公司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主动停产停业,等待新港办事处进入下一个拆迁程序。
 
  2014年11月10日,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重大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航空港征收办”)向RN超微材料公司下发《通知》并组织人员对其公司厂区进行测量和画线,并告知拆迁项目为S102绿化和四港联动大道延伸线建设项目。
 
  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郑州市空港台商投资区新港大道南段西侧;拆迁范围为实验区京港澳高速以东、新港大道以西区域。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处地块位于项目划定的红线内,是合法适格的被征收主体,可以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政策,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2)超微材料公司拆迁现状。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航空港征收办要求,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及用地协议。双方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30日;2015年2月4日、12日;2015年4月8日、9日进行过多次交涉,但无实质进展。
 
  2015年1月30日,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航空港征收办邮寄了《关于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说明》;。关于土地使用权认定情况,航空港征收办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经调查和上报领导决定,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和房屋均视为有证处理。
 
  2015年2月10日,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航空港征收办邮寄《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土地征收问题的函》。但航空港征收办未给予答复,对于是否给予土地安置,是否将全部土地均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分析】
 
  关于被拆迁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研发设备及多项发明专利,附加值极高,但又无市场参考价格,如何在征收拆迁中获得合理征收补偿问题。涉案企业由留美归国人士建立,其生产超微材料的设备均属于自主研发,生产工艺技术系世界独创,所见生产线也是世界唯一一条,系高新技术产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因无市场参考价格,涉案企业要求征收方以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合情合理。另外,当地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协议,并缴纳了土地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青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费用),且实际占有使用该土地合法经营至今。但管理委员会并未按协议约定,办理招、拍、挂手续及交付土地证。后来,管理委员会政府隶属关系频繁更迭,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导致涉案企业直到被征收拆迁时,其所有地块都未拿到土地使用权凭证。但根据实际情况表明,涉案企业应当具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所属全部建筑均具有合法使用权,系合法建筑,在本次征收拆迁中,应当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
 
  【法律意见】
 
  (1)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部土地均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所属全部建筑均具有合法所有权,系合法建筑。
 
  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TY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和2009年与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原河南TY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与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原郑州新郑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两份协议,分别取得了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原河南TY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地块,已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地块,已按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但因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隶属关系更迭频繁,迟迟未按照协议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
 
  郑州航空港区作为开发区,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建筑,关于土地使用权认定情况,航空港征收办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经调查和上报领导决定,郑州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和房屋均视为有证处理。
 
  (2)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土地在拆迁红线图内,部分建筑的拆除将影响企业继续经营,应全部纳入拆迁范围内。
 
  (3)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拆迁方应优先考虑安排土地置换。
 
  河南RN超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取得6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公司技术系世界独创,所建生产线也是世界唯一一条,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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