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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企业拆迁中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维权有难度?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4-1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今天来向各位企业主讲解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拆迁中为什么群体企业拆迁维权有难度?难度在哪里?以及如何来破解的问题。根据我所多年来的实务分析,一切都源于信任的问题。

在群体维权案件当中,大家共同组成一个团队跟征收方谈补偿问题,双方相互过招、博弈,当中存在的根本困难都源自于信任的危机。下面就从这个角度分层次的来向大家说明一下群体维权案件都存在哪些具体的问题。

第一、搭便车的问题。我们相信,每一种类型的案件都可能存在这个问题,只要是群体维权事项,不管是商品房还是拆迁甚至是关于股权的群体维权案件,往往所体现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防止搭便车。因为群体中有愿意投入时间成本、财力成本来完成维权事项的,也有不愿意投入相应的成本来完成事项的。个别人员不愿意的前提就在于,只要有人完成了其情况跟自己是一样的,只要有人完成了这个事项,就代表自己完成了。自己可以等到某个时间段,既有的享受这个维权成果。换句话讲,有人维权付出了成本,但是自己不需要付出成本,这就是大多数人普遍存在的隐性心理诉求,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有一种搭便车的想法。希望别人去做,自己在边上看,等他人维权取得了效果,得到了相应的收益,那么自己直接占有分享这个收益。因此,在实务中,群体案件维权开始的时候都比较难组织,即便组织完以后,观点也比较难统一,即便观点统一了以后,大家又开始有动摇的、有不同想法的、有不同诉求的,此时就有可能出现分散,群体分散完后就容易被拆迁征收方各各击破。综上诉述,就是我们给各位企业主分析的在搭便车中可能会出现的一连贯得负面效应。

第二、利益满足方的临时倒戈现象。例如,所有的十户被拆迁的企业已经组织在一起,此时作为征收方所采取的手段可能不是全面打击,而是只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是打击或是收买,进而产生的效果就是可能导致某一个企业主临时倒戈,特别是关键性的因素、关键性的人,如类似业务代表等关键性的人物一旦出现临时倒戈现象,可能对整个团体维权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整个群体的组织性统一性就完全就不复存在了。以上也是群体案件维权艰难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三、群体维权组织建立后谁来做维权代表。通常来讲,谁来组织大家统一意见,组织大家下一步维权措施的具体落实,往往没有人愿意当这个负责人。因为一旦做了群体组织的代表,就要承担过多的责任同时也要承担征收拆迁方所施加的影响以及打击。此时会对群体维权代表产生一定的心理冲击,那么在选举业主代表的时候,类似问题就已经被普遍预设了,群体中的大部分成员都心知肚明。既知如此,往往就没有人愿意做这个维权代表,既然没有人没有代表人,换句话讲群体维权的组织性往往就不够紧密,然而组织性一旦松散,到最后就可能不了了之。这样的结果导致维权事项根本进行不下去,反馈给业主代表的便是风险难控,风险既来自于内部又来自于外部,维权风险高预期收益还不确定,往往整个群体的维权信心会产生很大的动摇。

第四、内部协调组织不统一、不和谐。此时大家沟通的成本就非常高,信息传递非常慢,特别是在聘请律师维权的时候,律师传递一个信息,由于业主代表的懈怠或者由于内部意见的不统一乃至自身对维权工作的反感甚至自已已被对方所收买,往往都会对信息传递及反馈造成很大的障碍,然而一旦信息交流出现障碍,今后维权事务进展的速度以及跟进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第五、个体差异引起对维权看法以及效果的不一致。例如,一个企业,各方面手续都齐全,又是招商引资的、又是国家鼓励的行业、又在整个的行业体系中属于代表性企业。然而,也有的企业本身是刚刚成立的也没有什么建筑,两种情况不一致,通常产生的诉求要求补偿额度的高低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我们在组织维权的时候,都要适当的将部分群体分开,按情况分成不同的组、不同的小团队来反映不同的诉求。此时如果笼而统之归为一处,对整个维权效果也是不利的。因为个体本身的差异,进而所产生的诉求也是有很大差异的。

综上所述,统观上述这五个方面的特点,都是因为群体维权案件产生了信任危机的问题,导致了我国在群体维权案件的运作及实施以及最后取得的效果都会产生不确定的状态。鉴于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给广大拆迁企业主提供相应的维权建议。

 

第一、组织维权时要对几方面情况分别处理。在维权过程中企业主的维权积极性有的高,有的低,此时两部分企业主不能归为一处,要分别设立积极性高和积极性低的两个小团体。我们针对积极性高低的不同情况会做一些不同的梳理性工作避免产生两部分业主意见互相稀释的不利影响。

第二、根据个体差异进行具体分析。不同的业主因为征收拆迁的具体情况不同,所反映的诉求及谈判方式和法律维权工作可能都会产生不一致,因此要进行团队的简单分离。其次必须选出积极性高以及诉求比较多且要求合理的人员作为业主代表。我们选择业主代表有以下几个要求。第一、你的维权积极性要高。第二、你的心理承受度要高。第三、你的诉求比较复杂和丰富。第四、你所有的诉求都是有依据的。只有这几个方面综合在一起我们才能把他选成业主代表,他才能更坚定的领着大家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也能良好的跟维权律师产生很好的沟通,沟通的成本也能降低,沟通的秩序也非常简单。在选举业主代表具体的比例上,我们在实务中考量的经验一般都掌握在百分之五左右,也就是说一百个人中要选择五个人作为业主代表参与整个的维权事宜的讨论,而且业主代表选定的时候要对每一个群体进行负责任,你联络的是哪个群体就要对这个团队负责。

第三、业主之间要有相互制约的协议。协议可以制约全体业主共进共退一起完成维权事项。在此过程中,群体中的个人不能半途而废或者期间被人收买甚至中途因为某方面的打击而退缩。签署协议的目的就是在群体内部建立一个基本的约束机制,既然共同来维权就要维权到底互相签订相应的承诺书。

第四、金钱是对业主内部制约很好的杠杆。因此我们希望前期业主代表可以收取大家一定的费用,但是费用必须明细,必须清楚这部分费用只用于业主维权的事项不做其他用途。因为收取费用一旦过多可能会对选举业主代表产生风险。因此需要适当收取费用,费用是约束个体作为团体中的亿元进行维权的一种成本付出,这样业主就会时刻关注维权的效果及进展,但是如果没有付出成本,个人可能随时都会打退堂鼓,这对群体维权事项的进展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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