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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篇】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随意改动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2-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拆迁双方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就被征收土地面积和价格、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一系列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用通俗话说就是对于征收多少土地房屋、赔多少钱和怎么赔做规定的协议。那么在实际的操作当中,不管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如果对已经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满意,是否可以撤销协议呢?
 
  说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撤销,就必须先明确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由征收拆迁双方根据真实的意思表达签订的协议,被征收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征收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平等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如果在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后,一方当事人对协议不满意,想要撤销协议,是可以与协议签订的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来判决解除合同。(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
 
  虽然说可以通过协商来撤销已经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实务当中我们很难以此来撤销协议,因为绝大部分情况下一方对协议不满的原因就在于协议中存在对自身不利或者有利于对方的条款,比如补偿协议中补偿价格偏低引起被征收拆迁人不满的情况,相应的也会降低征收拆迁人的支出,征收拆迁人显然是不愿意撤销协议重新谈判的,所以我们说通过协商来撤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很难进行实际操作的。而《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解除的规定中除了协商解除,还存在着法定解除的途径。法律中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是可以撤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呢?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总结来说,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类型可以归纳为三种: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补偿协议。什么叫重大误解呢?比如说双方在补偿协议里载明被征收拆迁人的厂房面积经征收拆迁方鉴定为10000平方米并以此为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然后企业再次鉴定之后发现自己厂房有12000平方米,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里对应该补偿的面积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说是误解,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二,补偿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这种情况是说双方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况,比如企业自愿将厂房土地无偿出让给征收方,或者以每平米100元的补偿价格出让土地,任何一个存在理性的人都能看出补偿协议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不平等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请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裁定撤销补偿协议的。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补偿协议。这种情况其实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征收拆迁方或是许以重利承诺当事人带头接受低价拆迁补偿协议将获得多少的现金补助,或是以威胁恐吓手段乃至于限制当事人及亲属人身自由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法律在这方面就明确规定了,这类型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这是我们从被征收拆迁人的角度出发,有这三种可以解除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但是我们从法律上说,订立合同的双方是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所以这三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征收拆迁人。即如果征收拆迁人或者征收拆迁单位在被欺骗、被胁迫或者补偿协议内容明显对其不公平的时候,也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
 
  那么除了这些法律规定的撤销补偿协议的条件之外,作为强势一方的征收拆迁人,是否可以因为觉得价钱给的高了,安置面积给的大了而随意更改补偿协议呢?
 
  答案当然是不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前面我们说过,合同的解除除了协议解除还可以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征收拆迁人如果既没有取得被征收拆迁人的同意协商解除补偿协议,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法定解除补偿协议,擅自对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征收拆迁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该协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被征收拆迁人获得补偿以及决定安置补偿水平的重要文件,大家一定要审慎对待,不要草率的签订协议导致自己无法取得合理的补偿。同时对于已经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要妥善保存,必要时可以对双方谈判中的口头承诺做录音保存以留存证据,应付不了时也可以寻求律师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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