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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协议,但是补偿给的太少,能反悔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2-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一般来说,得视情况而定。如果签订的补偿协议合理我们是可以要求拆迁方来履行的。但是如果协议是在拆迁方欺骗、恐吓、胁迫或者明显的不公平情况下签订的,就像您的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能反悔吗?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双方达成的明确约定双方在房屋拆迁种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补偿协议同时本身也是一种合同。如果合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虽然如此,也要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所以,要注意权利行使时间,否则律师介入也无力回天。
这是有关上位法对相关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那么我们再看一下相关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综上说述,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签订的不合理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可以“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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