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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过程中把可用建筑材料损坏了 还拉走了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政府来拆我家的违章建筑,把可用的建筑材料损坏了,有的拉走了,我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现实中存在的具体形式如下:(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例如:2012年11月家住江苏徐州的高某于09年自建的养鸡大棚被定为违章建筑,政府在未告知的情形下对其进行了强制拆除,但是本可以清理且可用的建筑材料也被损坏,并且有的被拆迁方强行拉走,不给补偿。
 违章建筑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那么基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违章建筑被拆除后,在没有补偿的情形下对于仍旧可以利用的建筑材料是否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呢?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执法机关依职权强制拆除未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赔偿。但是,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未经法定告知程序,甚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济的权利,导致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应当给予赔偿。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消除违法状态,但却不产生剥夺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效果。如果强制拆除程序合法,相对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应视为其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这是行政机关间建筑材料的损毁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违法强行拆除的,这是行政机关虽然可以自行拆除,但是行政机关没给机会,剥夺了相对人自行拆除权,则应当给予适当赔偿。但是这也要区分是否是拆迁方的原因导致的损毁,也就是说赔偿要与拆迁方的过错相对应。
所以对于违法强制拆除导致的建筑材料损毁的是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对于没有任何补偿又将能用的建筑材料强行拉走这种情况也是不应当进行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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