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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遭遇环保被关停取缔到底该不该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随着社会进步,为了环境越来越好,全国各地企业不得不接受一种现实的发生,自家经营十几年的企业历经沧桑终于见到了收益的时候,为了环保却接到了政府的通知。这些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资金短缺、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近两年来,在去产能、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他们纷纷成为去产能的对象。
而现在,在环保大旗的挥动下,这些中小企业有许多因无钱购买环保装置,或者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就被当地政府部门大手一挥关停。
这导致环保部自上而下的环境督察工作,在部分地区遭遇到抵制。显然,一些地区不论后果“一刀切”式的行动,已经严重影响到某些企业乃至众多员工的生存面临失业问题。
比如:20.38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停取缔张先生水泥厂等24家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关停取缔决定》),认定张先生水泥厂区一共24家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属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决定关停并予以取缔且不予补偿。
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此条款中的罚款处罚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国家法,企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一一查找。
  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涉及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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