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企业拆迁 > 微信文章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桂铭
    桂铭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7年,积累大量实务经验,特别在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宇飞
    马宇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专注行政诉讼领域争议纠纷解决,主办征地拆迁、...[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靳泽宇
    靳泽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睿钒
    孙睿钒 主办律师

    学习经历: 法学硕士,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冰
    张冰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历、良好的执业能力及执业素...[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素珍
    徐素珍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处理了百余件民商事诉讼案件,办案细致...[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远
    程鹏远 主办律师

    程鹏远 专职律师执业三年,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莎莎
    吴莎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于处理民商事纠纷,特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兵
    赵国兵 主办律师

    个人介绍: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机器设备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随着现在国家对环境生态保护的力度加大,各地对污染、落后企业的查处也越来越多,执法手段也越来越严厉。其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在调查企业过程中,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关闭污染企业,通过采取无限期查封、扣押的手段,使得企业不得不自行关闭。那么,环保部门是否有职权作出查封、扣押行为,企业遇到上述行为,又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我们要看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范围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扣押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因此,环保部门有权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同时,上述法律规定了,仅仅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这种情形下实施查封、扣押行为。并且,查封、扣押的对象仅只能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而在现实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则完全不顾上述规定,对整个工厂实施了查封行为,实际上是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明显违法。
 
其次,我们要看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等。环保部门不能仅凭一张封条就将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必须有前期的调查取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时,必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并交由排污者负责人签收,并且在决定书中必须载明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现实执法过程中,很多环保部门并未能完全遵守上述的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较强,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再次,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是有法定期限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并且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高不超过三十日。环保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行为只能是暂时性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环保部门一直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的行为,明显是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违法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企业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因环保部门的原因导致被查封、扣押物品毁损的,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环保整治力度越来越大,环保任务越来越多,但行政机关也不能因此而随意执法,对于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各企业也不能忍气吞声,而是要敢于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