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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从告官无门到渠道畅通,胜诉几率在逐年增加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1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民告官:从告官无门到渠道畅通,胜诉几率在逐年增加
 
过去,状告行政机关被广大百姓认为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无论在立案、审判还是执行环节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自1986年汨罗法院建立第一个行政审判庭开始,这四十多年来“行政诉讼”一直在负重前行,实现了从“告官无门”到渠道畅通,从有些官员所称的“我们永远不会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到“惊愕地发现自己动不动就会成为被告”,从县长、市长应诉“很罕见”,到部级单位、中央单位负责人出庭“不稀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从事征收拆迁关停的维权实践,代理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计其数,对此深有感触。

一、各项法律保驾护航,成效显著
 
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从立案登记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到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从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到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囊括了强化人权保障、监督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
 
为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由此,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完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更加凸显。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场受理、当场登记,不留模糊空间、不搞“土政策”,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另外,各级人民法院还在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当事人选择管辖等多种形式,探索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改革,近几年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行政机关败诉数量和比例在逐年上升
 
从各地发布的“民告官”大数据统计来看,行政机关的败诉比率在上升。以重庆市和山东省为例进行说明:
 
重庆市2016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925件,同比增长15.8%。行政机关败诉率11%,同比上升2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败诉率连续5年保持在10%左右。行政行为更改率15.9%,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154件,同比增长1.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然集中在计生、土地房屋征收、交通、环保四大传统领域,共计占结案总数的73.5%。
 
山东省2016年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7188件,同比增长28.7%。其中,一审收案17413件,同比增长3.7%。2015年一审行政案件经实体审查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803件,比2014年的1124件增加60%;2016年一审行政案件经实体审查后,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376件,同比增加45.86%,实体败诉率为33.12%。也就是在做出实体判决的案件中,有三成以上是“民”一方告赢了。
 
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数量呈增加趋势,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单就我所,张大伟律师代理企业方连赢八场官司,充分维护了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我所“征收拆迁关停”胜诉案件列举
 
1、某皮件厂因违章被责令自行拆除,诉讼后补偿提高将近七倍
 
王先生的父亲早年间经县政府确权登记取得了村里一百多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父死亡后,王先生于2009年以皮带厂(王先生为经营者)的名义拆除了上述登记用地上的房屋,并未经审批建造了二层厂房,2011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退回土地、拆除建筑物、缴纳罚款,随后王先生缴纳了罚款。2011年王先生注销皮带厂,成立皮件公司,同年皮件公司在原有建筑边上另行占地建造房屋,2015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退回新增土地、拆除建筑物、缴纳罚款,王先生同上次一样只缴纳了罚款。2017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两次处罚决定,法院准许,并交由镇政府实施。镇政府以防洪建设需要征收涉案厂房为由让皮件公司将其腾空,但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于是2018年镇政府张贴《限拆通知》,以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责令其自行拆除。
 
我所接案后,充分分析案情、当地政策及针对王先生的皮带厂下发的各种文件,发现其所在的区域有两个政策在重叠,一个是三改一拆政策,一个是鳌江干流的征地补偿项目,前期政府是想按照三改一拆政策进行违法建筑的拆除,给王先生的只是一个自拆奖励费,我们介入之后发现王先生所使用的土地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应当按照违法建筑来处理,起诉后法院充分采纳我们意见,通过与镇政府进一步沟通最终补偿额提高了将近七倍。
 
2、厂房被强制拆除,镇政府的行为被确认违法
 
上海市的张先生通过转让协议合法受让上海市某区一处厂房及辅房产权,并取得了相关产权证书。2017年12月,当地镇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涉案厂房张贴《公告》,称涉案厂房所在地为违法建筑重点整治区域,需要对该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要求涉案厂房内所有单位、经营户在月末前自行搬离,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2018年1月18日,当地镇政府在未作出任何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对涉案厂房及辅房中无产证部分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此种遭遇,张先生来到我所寻求帮助。
 
我所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将案件事实仔细整理成文,向当事人抽丝剥茧地释明本案的主要维权策略和存在的法律风险点。经双方一致同意,决定以镇政府为强制拆除主体诉至法院,最终经审理,法院认定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既未作出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决定,也没有告知当事人违法建筑认定的具体情况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履行催告程序等,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厂房及辅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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