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问答 > 谈判诉讼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振东
    崔振东 主办律师

    崔振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贺元
    杨贺元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法学理论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爱国
    肖爱国 主办律师

    ...[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丹
    齐丹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天津农学院,本科学历,拥有深厚的法律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郗华晓
    郗华晓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郗华晓,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2016年研究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欢雨
    周欢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7年毕业于俄罗斯维亚特卡国立大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宇飞
    马宇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专注行政诉讼领域争议纠纷解决,主办征地拆迁、...[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莎莎
    吴莎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于处理民商事纠纷,特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下耽误的起诉期限可以扣除?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3-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为了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安定性,《行政诉讼法》设定了“起诉期限”制度,起诉期限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相对人不服某项行政决定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它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也不同于民法上的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一般情况下,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但实践中导致超过起诉期限的原因非常多也比较复杂,有的是主观、客观原因,有的是自身或者他人原因,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规定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制度就非常有必要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起诉期限的扣除制度,第二款规定了延长制度。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由此可知,不可抗力和不属于自身原因这两种情况是起诉期限可以扣除的情形,其中,不可抗力是指相对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力克服的事由,如地震、洪灾以及台风、冰冻等自然灾害等。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认定属于不可抗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应当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如生病而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等。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一则案例主要谈谈起诉期限的扣除制度。

案情概述

1990年3月,为开荒造林某村将未使用到的荒山划归甲林场使用,同时将部分已造林的林地也转让给了甲林场并通过协议划定了林场与相关村屯的界限。之后,甲林场与镇政府、村委会等相继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造林面积为2亩和界限等事项。

1991年,甲林场以承包方式将部分林地承包给某村群众进行造林,魏某也是其中之一。2002年10月,甲林场验收了魏某的造林情况并制作了《造林验收结果》,魏某的妻子签字认可。后来为了将林区范围内的所有空地造林绿化,甲林场计划将魏某造的部分林地砍林还土并于2009年8月通知魏某,魏某与甲林场发生了林木权属纠纷。同年11月,县政府作出《答复函》,核实了10个造林点的情况,认为两处归魏某所有,另外八处归甲林场所有。并告知如果对工作组核查的林权权属结论没有异议,可继续向县林业局申请调解;如对工作组核查的上述林权权属结论有异议,应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2010年3月,魏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争议林木归其所有,法院认为魏某没有提供所争议林木享有权属的任何证据和事实依据,法院没有受理。自此之后魏某不断进行上访,直到2015年6月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重新确认林地权属。

法律分析

我们主要探讨一个问题,2009年收到答复函,2015年才提起行政诉讼,这期间既有因行政机关错误指引提起民事诉讼而耽误的期间,也有自身原因(例如采取信访方式解决争议)耽误的起诉期限,这些被耽误的起诉期限,哪些可以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本案中,魏某于2009年11月收到《答复函》,该《答复函》告知魏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魏某于2010年3月10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3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期间的起诉期限并非魏某本人的原因造成,应当予以扣除。但是魏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通过信访等途径解决问题。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应予扣除的规定,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等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的情形。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应予以扣除。所以魏某直至2015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远远超过了2年的法定期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